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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变侵权!为泄愤发视频网暴“前老板”

2023-02-13 18:40:13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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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来无事玩玩手机、刷刷短视频……网络冲浪已然成为大家生活的重要部分。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上网,谨言慎行,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切忌网暴、泄愤,以免惹上官司。

基本案情

赵某是某公司的负责人,从2021年10月7日开始,不分昼夜、持续不断地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骚扰电话,各种侮辱、谩骂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经调查,赵某发现始作俑者竟是公司之前的员工张某。

原来,2021年9月29日,赵某要求张某加班,而张某认为这种加班要求非常不合理,遂表示拒绝。赵某便要求公司将张某开除。张某很不甘心,遂向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和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该院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和赔偿金。作为某公司的负责人,赵某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一气之下,张某在上海某传媒公司开办的知名网站先后发布4个视频,视频中含有赵某本人的照片、姓名等信息,并配有侮辱性词语,以引发网友对赵某的网络暴力。随后,赵某的姓名、手机号、QQ号等个人信息在评论区被公布,仅一两个月的时间,视频浏览量高达300多万人次。

赵某曾多次向上海某传媒公司投诉,要求其采取措施屏蔽侵权视频,但该公司置之不理。于是,赵某将张某以及上海某传媒公司一同起诉至开封市祥符区法院。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上海某传媒公司停止侵害原告赵某名誉权的行为,并立即删除相关侵权视频;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某网络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本来是受害者,但在维权的同时由于对法律的界限了解不清,最终又成了施害者。网络绝对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群众在利用网络发表任何言论时,都一定要注意分寸,谨言慎行,对自己的网络言论承担起责任。

(2023年2月10日《河南法制报》李梦华)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