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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撒手人寰,债务谁来偿还

2023-02-10 15:39:36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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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突然撒手人寰,身后事还没办完,债主就上门来讨债。可除了一辆二手车,丈夫什么也没有留下。债务应该由谁还?又如何还?近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判决借款人妻子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4万元的范围内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2021年9月,赵某向汪某借款20万元。10月,赵某突然去世,妻子刘某将赵某唯一的遗产,即一辆二手车出售于他人,并录制了一个同意出售该车的视频。

赵某去世后,汪某找到刘某催要欠款。多次催要无果,汪某便将刘某、赵某的父母及女儿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在继承赵某的遗产范围内对赵某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中,法院依据售车发票中载明的车价1万元确定售车款为1万元;又因该车辆系赵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刘某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5千元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汪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宿迁中院。

宿迁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售车发票显示的1万元与车辆实际价值不符。鉴于车辆已被过户至外省,从实际和经济的角度,法官走访了二手车市场,对同型号、同年份的车辆价格进行了询价,结合询价酌情确定了车辆价值为8万元。

宿迁中院认为,该车辆在赵某去世后应当认定为赵某遗产,根据机动车档案资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视频资料等证据能够证明,在赵某去世后,该车辆经刘某授权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刘某上述处分车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实际继承了赵某的遗产,其应当在继承该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赵某生前所负债务。

因该车辆属于刘某和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应属于刘某财产,剩余一半为赵某遗产,即属于赵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4万元,刘某应当在继承赵某遗产实际价值4万元范围内对赵某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刘某承担偿还赵某生前债务的总额不应超过其已继承的4万元。

法官点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遗产的范围,一是要确定时间点,即必须是“死亡时”已经存在的财产,如果是死亡后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等,不能认定为遗产;二是确定范围,即必须是“个人”的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需析出配偶一方所享有的财产。

个人所负债务并不随着其去世而自动消灭,但毕竟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不可能将债务转移至他人身上。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限度是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对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除非自愿清偿,否则法律不能予以强制。当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总体仍然是遵循权利义务是对等原则。

(2023年2月10日《江苏法治报》通讯员 陈雅君)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