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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赡养公婆 可以继承遗产份额

2023-02-02 10:35:06 来源:《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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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周某生前育有子女五人,除长子、长女先于其死亡外,尚存次子周某1、三子周某2与次女周某3,刘某系其长子之妻。妻子过世后周某一直同长子及长媳刘某共同生活,并主要由其二人赡养和照顾。长子去世后,周某仍随刘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由刘某赡养和照顾。后周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刘某主张应按照周某曾订立的《遗嘱》由其个人全部领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但周某1、周某2、周某3不予认可且拒绝配合前往办理相关申领手续。双方就此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由虽系继承纠纷,实则为被继承人死亡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所发放丧葬费与死亡抚恤金的分割与处置。丧葬费是死者亲属为其办理安葬事务所支出的费用,而死亡抚恤金则是对于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与精神慰藉,这两笔款项无论从发生时间与事由来看,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所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范畴,而应当作为全体继承人共有的财产来处理。故此,对其分割不能按照遗嘱继承进行,而应当参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周某1、周某2、周某3系周某的子女,刘某系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该四人均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本案所涉丧葬费与抚恤金享有分配权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还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结合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周某的赡养和照顾情况,本案酌情确定丧葬费与抚恤金的分配比例为:刘某分得40%,周某1、周某2、周某3各分得20%。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着较为严格的认定标准,并非对被继承人进行了一定赡养就可以被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看是否为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生活、劳务方面给予主要扶助。主要体现在:一是是否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主要负责被继承人日常生活照顾、陪伴;二是是否在经济上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的供养、扶助,如负责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就医乃至其他开销等;三是对被继承人经济上的扶助、生活上的照顾、心理上的关心是否具有经常性、长期性和持续性。

本案中,刘某作为丧偶儿媳本不具备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但因其一直同周某共同生活并对周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刘某作为丧偶儿媳获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还在继承时获得了较多份额。

典藏之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将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列入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大力弘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优良传统的同时,发挥了家庭在社会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家庭团结、减轻社会负担,更为重要的是,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李婍婧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023年2月2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