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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期擅闯小区受伤 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2022-12-01 10:03:09 来源:《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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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原告黄某于2020年6月10日由上海市来到天津市河东区某小区探望祖母。彼时正值我国部分地区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天津市有关部门发布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社区出入口值班值守,加强验码、亮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该小区物业管理方。

2020年6月19日,黄某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物业公司值守保安当即要求其停车接受亮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检查。黄某听到有人呼喊后回头观看,随即加速向前骑行。值守保安即骑车追赶正在骑行的黄某,后保安伸手接触黄某背部时黄某倒地并受伤。

此后黄某将物业公司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7501.3元。

法院判决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根据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的要求,在疫情期间严格落实社区出入口值班值守,加强验证、亮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原告作为一名公民应当知晓物业公司具有排查出入小区人员的职责,原告出入小区亦应当依法对物业管理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予以配合。相关视频资料及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显示,原告对于物业保安人员要求其停车的事实是明知的,原告发现物业保安人员向其呼喊并在后追赶后,没有停车配合物业人员工作,而是加速继续骑行,这足以使物业保安人员相信原告存在故意摆脱检查的可能性。物业安保人员坚持拦截原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与此对应,业主及进出小区的人员对于物业公司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响应政府政策,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出入口管理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上述法院的判决以及该判决最终被列入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足以证明在裁判角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出入口管理行为的正当性的肯定。

与此同时,物业公司在对小区出入口进行管理时,其权利仅限于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物业公司仅是一般民事主体,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职权,在落实具体工作的时候,必须注意把握尺度,不能擅自加码:例如,物业公司可以加强出入口管理,但若无政府机关的明确指示,物业公司无权直接对小区实行封闭管理;物业公司可以要求进小区人员测温、亮码,但目前并无明确规定允许物业公司对拒不配合登记信息、测温、亮码等要求的主体采取强制措施。

典藏之语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涉疫情防控措施民事纠纷,为社区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件。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是遏制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战场,必须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查码验行虽然给居民日常出行增添了些许麻烦,但却是防控疫情的必要举措,每个公民都应积极予以配合。

本案中,审理法院严格把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法支持社区履行防疫职责,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防疫秩序,凸显了司法服务和保障大局的作用。

(徐芬芬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12月1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