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梗概
何先生网购后对货物不满意,决定向商家退货,某快递公司在接受何先生委托对物品进行运输时将快件丢失,何先生与快递公司多次交涉赔偿事宜无果,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快递公司退还运费、按物品购买价格赔偿损失15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快件在未保价的情况下丢失,快递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系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系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应当就其中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向投寄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现快递公司虽在寄件下单首页对未保价物品最高赔7倍运费进行了说明,但是否保价并非寄件人在下单时的必填项目,寄件人无论是否填写“保价”一栏均不影响下单。若寄件人未选择填写“保价”一栏,则认定寄件人不保价,明显排除了寄件人的主要权利,加重了寄件人责任。因此,在寄件人未明确选择“不保价”的情况下,未保价最高赔偿7倍运费的条款对寄件人不发生效力。快递公司的赔偿金额应按照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现根据何先生提交的订单信息和支付记录,可以认定涉案快件中的商品在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为15000元,故何先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15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另,何先生要求的利息损失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后,快递公司有义务将托运人委托其运输的物品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对于在运输过程中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责任承担及赔偿金额,应区分具体情形来确定。
关于物品丢失的损失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运输合同成立且有效的情况下,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毁损、丢失,除非有明确的免责原因,否则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丢失物品的赔偿金额,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典藏之语
网购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商品流通的重要方式,“双十一”刚过,当前正处于收货与退货的高峰,由于快递“爆仓”,经常出现快递员未经收件人允许将物品放在收发室、货架、家门口等地导致物品丢失的情况。因此,无论是卖家发货还是买家退货均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尽量对价值较高的物品进行保价,以便万一发生索赔时获取物品价值等额赔偿;二是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托运物品时的视频或照片、快递面单、与快递公司沟通记录等;三是托运后及时查询物流信息同时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听快递电话,尽量本人签收,投递员不要未获收件人许可,即将快递放在收件人的家门口等地一走了之,以防物件丢失、破损时责任纠缠不清;最后,托运物品丢失后在与快递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通过物流公司平台投诉、邮政投诉、消协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也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李婍婧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022年11月24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