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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有价值 应该赔偿误工费

2022-10-27 10:54:12 来源:《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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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2021年6月,送外卖的颜先生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马女士推婴儿车由南向北步行,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马女士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颜先生负全部责任。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故马女士将颜先生、配送服务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27834元。

颜先生辩称,事发时其给某平台送外卖,因为周边都是汽车,道路较窄导致事故发生,公司为其投保了保险,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配送服务公司辩称,事发时颜先生是为公司送外卖,公司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公司同意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颜先生所在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将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于法无据,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颜先生负全部责任。经诊断,马女士软组织损伤,跖骨骨折,医生建议全休三个月,下肢支具固定、不负重。颜先生的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中包含4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马女士虽未提供误工损失证明,但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事发前负责照看一岁多的小孙女,这种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并在遭受侵权损害时得到适当补偿,其主张的损失期限适当,但标准过高,对误工费的金额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马女士误工费13500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确认误工费是实现民事权利公力救济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即不论年龄大小,劳动能力强弱,只要受害人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就应当获得赔偿。一般来说,收入的丧失或者减少,需要受害人证明存在收入及因为事故发生导致收入减少。但是,对于一些在家务农或者是类似本案照顾孩子等情况,受害人客观上确实具有劳动能力,且从事劳动的情况下,即便受害人无法举证收入情况及收入减少的金额,法院也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本案中,就误工时间,马女士经就诊医院诊断,需全休三个月。就收入状况,马女士系照看小孙女,属从事家务劳动,虽未增加家庭收入,但其付出的劳动为家庭节约了成本,为增加家庭收入做出了贡献,其在家照顾孩子做家务的付出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在遭受侵权损害时应得到适当补偿。这也符合我国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基于上述考虑,海淀区法院在酌情进行调整之后支持了误工费损失13500元。

典藏之语

无论是在家照顾家庭的全职家庭主妇,还是帮忙照看孙子孙女的老人,其从事家务劳动虽未增加家庭收入,但切实减少了家庭支出,对于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予以尊重。海淀区法院通过该案例,突破对于误工损失的常规理解,充分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这一判决的价值导向值得宣扬与倡导。

(徐芬芬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10月27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