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男子相识并同居,一个月后因男子觉得同居生活影响日常工作,提议分开住。双方就此发生争吵,分开骑着电动车至海口新埠桥时,女子情绪激动跨越护栏企图跳桥寻死。
“那你就跳河咯”男子的这句话促使女子跳入河中。路过的船只施救未能成功救人。女子最终未能醒来。事后,女子的母亲起诉男子索赔,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男子徐某旺对女子的危险举动负有劝阻义务却不作为,还进行言语刺激,应承担相应责任。
女子寻死 男友不劝阻还刺激她
男子徐某旺与女子经朋友介绍认识,没多久,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
两人住在一起约一个月后,徐某旺认为同居生活影响其工作,便提议双方分开住。
有一天中午,双方分别骑着电动车途经海口市新埠桥时,女子停下车与徐某旺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女子情绪激动一脚跨过大桥护栏,徐某旺无动于衷,低头玩手机,并说了一句:“那你就跳河咯”。
受到刺激的女子,随后跳下了桥。附近海鲜店的员工开船前往施救,未能成功。
事后,徐某旺拨打110报警。
然而,警方最终在海口市某海边发现了女子的尸体。
悲剧发生后,死者的母亲将徐某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她的死与我无关,就算我是她的男友,也没有救助义务。”徐某旺辩称,他既没有侵权也没对女友的死有因果关系,在桥上也没有争执,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女友跳桥后,他3次电话报警,已经及时采取措施,尽到了道德义务。
徐某旺甚至质疑死者曾患有疾病,才会作出反常行为,跳桥致死的结果与他无关。
法院:男方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与徐某旺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发生争吵过程中受害人情绪失控跳河自杀,受害人的自杀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受害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预见性,故其本人应对死亡结果负主要责任。
事发当时徐某旺与受害人发生争吵,导致受害人情绪失控作出脚跨护栏欲跳河的危险举动,徐某旺此时负有劝阻义务却不作为,不但没有上前劝阻,还说“那你就跳河咯”进行言语刺激,最终导致受害人跳河溺水身亡,因此徐某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徐某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尽管徐某旺辩称受害人患有疾病与其跳河有联系,但是他并未举证证明。退一步说,即使受害人患有疾病致使其有异于常人更容易作出轻生的举动,也不能因此免除徐某旺因不积极劝阻以及进行言语刺激而应该承担的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徐某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尽管受害人跳河后徐某旺打电话报警,但是未能阻止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他关于其已采取积极措施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徐某旺限期内向死者母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万元。
律师:情侣争吵一方有危险举动另一方应劝阻
情侣吵架,一方寻死,另一方有责任吗?或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北京浩天(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韵认为,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根据其过错责任来承担责任。正如上述案例中的情侣吵架,男方在明知女方情绪激动且已经做出了危险动作的情况下,非但没有及时劝阻反而还怂恿其跳河,最终导致其死亡的悲剧,男方显然是存在一定的过错。虽然男方辩称女方的跳河自杀行为与其自身患有疾病有关,且自己也拨打了报警电话,但最终也未能使女方得到有效救助,故上述理由不能构成其免责的事由,男方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杨韵表示,情侣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争吵并不鲜见,若发生吵架导致死亡的,如果一方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对另一方的死亡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需根据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但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或如有辱骂对方,还有肢体上的推搡而导致其死亡的,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由此,杨韵建议,恋爱中的情侣双方在发生争吵时都应理性地控制好自己的情绪,生命只有一次,不要做出过激的危险行为,哪怕一方出现了危险行为,另一方也应及时劝阻和救助,而不是火上浇油,进一步去刺激对方,否则很有可能承担的就不仅仅是民事赔偿责任,而是刑事责任了。
(2022年9月22日《法治时报》记者 陈超超)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