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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房后子女不孝 法定情形可撤销

2022-09-15 10:54:08 来源:《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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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郭先生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登记至女儿郭女士名下,双方约定,郭先生出资购买的房屋赠与郭女士,房屋由郭先生居住直至其去世,若郭女士不孝顺,郭先生可收回房屋。购买房屋并达成赠与协议后,郭先生与郭女士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产生矛盾,郭女士不但对郭先生未尽孝道,曾有打骂行为,甚至意图将房屋出售。郭先生无奈之下将郭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

一审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案涉房屋的由来、双方当事人的纷争原因及过程,结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定郭先生对该房屋享有终生居住权,对郭先生要求将该房屋变更至其名下的诉请主张,不予支持,郭先生不服,上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认定了一审中查明的相关事实外,结合证人证言、录音资料、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及庭审中的调查情况对郭女士未尽赡养、扶助义务,违背赠与协议约定的行为进行了认定。

法院认为,现郭女士自搬离案涉房屋起至本案判决作出止,未曾在精神及物质上给予郭先生任何慰藉及扶助,不仅违反了赡养、扶助、保护父母的法定义务,客观上也违背了此前的承诺。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未见郭女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任何改善双方关系的行动,郭先生坚决要求撤销赠与,并请求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改判,判决撤销郭先生对郭女士的赠与,将房屋变更登记至郭先生名下。

律师说法

在生活中,无论子女是否孝顺,父母付出的爱都无法收回。然而,法律却在子女不孝时对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多了一重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除上述规定的赠与的法定撤销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还规定了赠与的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这种“自由”也并非是无限制的,其限制主要体现在:一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动产以交付为转移,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之前方可行使;二是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三是赠与合同非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在订立和履行赠与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赠与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对当事人双方主体情况、赠与财产名称、赠与财产状况、价值、赠与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等进行明确约定。

(二)从赠与人角度出发,订立赠与合同切忌草率,应充分考量自身经济条件、与被赠与人关系及赠与财产的后果,同时要确保自己对赠与财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避免赠与发生后引发其他纠纷。

(三)就被赠与人而言,接受赠与后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在赠与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义务,避免与赠与人发生矛盾导致赠与被撤销的情况发生。

典藏之语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子女理应以感恩之心赡养父母。作为财产被赠与人,无论是否与财产赠与人具有特殊身份关系及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都应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妥善处理与财产赠与人的关系,避免纠纷发生。而作为财产赠与人应谨慎处分自己的财产,一旦赠与发生后产生纠纷,赠与人可在赠与财产转移前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财产转移后也可视情况行使法定撤销权,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李婍婧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

(2022年9月15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