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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官”“点单”模式宣传“大法治”

2022-09-09 12:10:35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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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江苏盱眙法院组成的“小法官”法治宣讲组深入学校,开展保护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活动。法官助理被称为法院“小法官”,他们在配合法官完成庭审的工作基础上,还负有法治宣传等任务。今年以来,根据“八五”普法要求,盱眙法院积极探索创新拓展普法宣传形式,通过上门走访、发放征集表等“点单”方式,安排“接单”宣讲,让法治宣传“活”起来。

“受到校园欺凌,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日前,马坝高级中学邀请马坝法庭法官助理李前明到学校讲授预防和正确处理校园欺凌等法律知识。李前明向大家介绍了一个案例:冉某与杨某均系在校高三就读的未成年人。杨某长期带头与其他同学使用带有侮辱性、歧视性的语言嘲笑、讥讽冉某,并带头孤立冉某,导致冉某出现轻微抑郁症症状。学校曾通知双方家长到校处理,也多次对杨某进行批评教育。杨某应校方要求数次出具书面检讨,但缺乏诚意,给冉某造成进一步伤害。冉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校期间对冉某实施起歧视性外号、语言讥讽嘲笑及孤立等行为,经学校批评教育后仍未反思与改正,致使冉某出现心理问题,客观上可以认定杨某的行为对冉某的人格及身心造成伤害,构成侵权。

李前明告诫大家,在同学相处中,应该避免以言语嘲讽、辱骂等形式侵犯其他同学人格权,不然受到侵犯的同学有权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权益。讲课中,李前明还宣讲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希望大家不管在何时何地都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学生在校发生意外,学校担责吗?”

管仲法庭法官助理左泉,应某小学要求,为该校师生讲解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引发的法律问题,“我这儿正好有一个案例。”左泉向大家介绍道,廖小某系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某日7时许,廖小某上学行至学校教学楼二楼走廊时,因突发疾病倒地不起。由于学校未设立卫生室,亦未配备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致使廖小某未及时得到科学的施救与处置。10余分钟后,学校将廖小某送往医院,但其经抢救无效死亡。

廖小某的父母将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廖小某死亡的相关费用。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涉案小学是城区普通小学,学生达数千名,学校未配备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教育、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左泉强调,作为教育机构,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卫生保健条件,采购安全防护和卫生设施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以保障学生生命健康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抚养费用难满需求,能要求增加吗?”

桂五法庭法官助理傅钰针对未成年人抚养费用问题,根据某小学“点单”,专程到该校与师生分享一个案例:金某与张某于201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金小某由张某抚养,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金小某18周岁。此后,金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将每月抚养费提高至3500元。据调查,金某任某公司副总工程师,月收入8000元。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之前判定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金小某的成长和教育的需求。为给金小某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依法应予支持其提高抚养费诉求。随后,法院根据金小某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和金某的工资收入,结合金小某居住生活地的生活水平,判决金某每月支付金小某抚养费18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傅钰在法治宣讲中说,本着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使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已对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或经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也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出于自身成长需求在必要时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以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学习的物质条件。

单位“点单”——“小法官”宣讲员“接单”——宣讲现场接受“评单”,“供需匹配”的普法工作机制,能够精准发挥法院干警的专业优势,使法治宣传由“我们讲什么,你们听什么”的传统填鸭式普法,转变为“你们想听什么,我们讲什么”的互动式普法。

(2022年9月8日《江苏经济报》费尤祥 周佳芸)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