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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2022-09-08 13:10:10 来源:《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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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2022年1月21日,黄某与封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婚约关系。2022年1月24日,黄某与封某举办订婚仪式,黄某将188000元彩礼和“三金”首饰给付封某及其父母。次日,黄某与封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2022年4月2日双方发生争吵,黄某发现封某情绪反应特别激烈,遂向封某父亲反映,封某父亲当日送药过来。黄某在网上搜索发现该药物是用来治疗精神疾病的。经黄某询问,才知道封某因被之前同居男友殴打导致精神障碍,并多次到医院进行治疗。封某及其父母明知封某患有精神障碍,却对黄某故意隐瞒。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封某及其父母归还彩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做明确规定,一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精神疾病属于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

本案中,封某患有精神障碍多年,至与黄某结婚登记前多次住院治疗,封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黄某结婚的真实意思,且在婚后的疾病状态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故对黄某在法定期间内要求撤销与封某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黄某为与封某缔结婚约给付的彩礼及三金首饰,封某应该返还。关于彩礼返还的金额,法院综合多方考虑,最终判决:1、撤销黄某与封某的婚姻关系。2、封某及其父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黄某彩礼14万元。

律师说法

为了保障婚姻关系中无过错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及合法权利,民法典在总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完善了婚姻撤销制度,将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作为撤销婚姻的情形,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的可撤销事由。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典藏之语

民法典将“疾病婚”从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婚姻,体现了充分尊重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价值取向,将是否维持既存婚姻状态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当患者个人隐私权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足以对婚后的精神生活、物质生活等产生重大影响,足以动摇另一方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甚至导致另一方感染疾病而损害身体健康,配偶的知情权更应得到保护,民法典通过对婚姻双方知情权的保障更好地维护了婚姻自由和家庭稳定。

(周仕帅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9月8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