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离婚家务劳动补偿 维护婚姻公平稳定

2022-08-25 16:02:51 来源:《法制文萃报》
分享:
-标准+

案件背景

全职带娃八年,因病被丈夫发“逐客令”。家务劳动,相夫教子,看不见的付出就该被无视吗?2021年2月5日,广东省某市某区法院就原告蒋某与被告赖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予以受理,让我们一起看看究竟发生了什么?

故事梗概

蒋某与赖某相识于2010年,于2010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而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赖某某。蒋某为照顾老人及家庭,做起了全职太太。蒋某因生育落下病根,体质较差的她需经常就医,但赖某及其父母却以省钱为由,拒绝带蒋某去医院治疗,最终导致其患上乙型肝炎。此后双方争吵不断,赖某将蒋某赶出家门,双方自此分居。

蒋某为照顾孩子及老人不曾参加过社会工作,无经济来源,且赖某自分居后也未向其提供任何经济支持,无奈之下,蒋某只得透支其持有的信用卡用于看病、孩子抚养支出及日常补贴家用。

2020年12月,赖某将蒋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蒋某提出,因其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照顾老人、抚养孩子,承担了全部家务劳动,在婚姻中付出了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因此未能工作,致使日后生活艰难,故蒋某诉请法院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同时判令赖某向蒋某支付补偿费6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家务劳动补偿金,双方婚后婚生儿子赖某某主要由蒋某照顾,此期间考虑到蒋某在抚养子女及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且身患疾病,对经济补偿双方协议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赖某理应给付蒋某经济补偿。但法院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与实际生活水平,从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对蒋某主张的6万元经济补偿予以部分支持,酌情确定1万元。

律师说法

婚姻中,家庭付出是无法用物化标准予以衡量的。离婚家务补偿是指离婚时受惠方对付出较多方的某种补偿,其补偿标准需综合考量受惠方从中所获利益及婚后的经济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故离婚家务补偿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前提,由一方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家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相应补偿,实务中该补偿还需结合个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属性来决定。

离婚家务补偿的立法本意在于促进公平,由婚姻中受惠方对付出较多方给予一定抚慰及损失填平。若双方能自愿达成家务补偿协议,则按照该协议进行处理。若协议不成,则由法院进行判决。相关具体标准,需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男女双方工作性质和内容、生育及老人情况、离婚后双方经济状况等多重因素。

典藏之语

婚姻中的付出之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婚姻幸福、促进家庭稳定,其无法从经济学角度对其予以基准计价。离婚家务补偿实则是对家庭付出的肯定和慰藉,旨在维护婚姻中的基本公平,也是变相鼓励人们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而努力,其判定补偿标准仅以损益相当为原则,并非是对受惠方的惩戒。以婚姻中受惠方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付出较多方进行家务补偿,有利于婚姻家庭里的勤勉、忠实价值的传承,亦有助于维护社会生活之稳定。

(李丹娜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022年8月25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