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梗概
2015年9月5日,刘峰与王丹生育一子,取名为刘晓航,并办理户籍登记。2016年10月25日,刘峰与王丹因感情问题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刘晓航由王丹抚养,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2020年4月18日,王丹向河北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申请将其儿子刘晓航的姓名变更为王易泽,变更原因为随母姓。王丹提交各项证明材料后,双桥分局审核通过,将刘晓航姓名变更为王易泽。刘峰知道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桥分局作出的将刘晓航的户口登记姓名变更为王易泽的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至于随父姓的血缘传承,还是随母姓的血缘传承,则可以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该条例未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河北省公安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了《河北省公安厅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就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河北省公安厅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六十五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的,应由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对于父母离异的,应由实际抚养人同意。
本案中,王丹与刘峰双方协议离婚时,双方婚生之子由王丹抚养。王丹向双桥分局为其子申请变更姓名时,明示了其离婚及双方婚生之子由其抚养的事实,双桥分局依据《河北省公安厅户口登记管理规范》为王丹之子变更姓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峰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夫妻离婚后,常有一方想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基于父母的共同亲权和法律对血缘关系下形成的社会伦理传统的尊重,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如下: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3、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实践中,各地对父母单方能否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规定不一,如河北省规定实际抚养人可以单方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江西省、江苏省、福建省规定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需经父母或监护人协商一致并且十周岁以上的还需经本人同意,浙江省规定八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典藏之语
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此类纠纷中,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根本原则,考虑变更姓名的行为是否会给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带来困难和窘迫,或产生精神上的压力及身份认知上的困扰。一般而言,如果子女姓名变更时间较长,该姓名已成为子女学习、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恢复原姓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则法院会酌情支持一方变更子女姓名的行为。
(周仕帅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022年8月11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