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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还给你,嫁妆还给我

2022-08-10 19:03:07 来源:《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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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河南省某县已满27周岁的郭某一直未交过女朋友,父母便到处张罗着给儿子相亲,通过介绍,郭某认识了方某,方某迫于父母的压力,两人在认识3个月后便匆匆订立了婚约。结婚前,郭某共分四次给付方某彩礼金共计两万余元,方某也在结婚登记前陪送了共计一万余元的结婚嫁妆。双方在相处半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

如胶似漆的婚后生活即将开启,但方某却一直以各种借口拒绝同房。郭某多次沟通无果后,便向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方某返还收取的彩礼金两万余元。方某则表示,虽然二人未曾有过夫妻生活,但自己是郭某明媒正娶的妻子,双方婚姻关系已经成立,因此,同意与其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

经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查明,被告方某承认原告郭某在本案中所主张事实,故法院对原告主张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郭某和方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且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对郭某的离婚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关于郭某要求方某返还彩礼金的主张,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1、准予郭某和方某离婚;2、方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郭某彩礼金两万余元;3、方某购置的结婚用品归其所有;4、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彩礼与嫁妆之根本目的在于缔结婚约,若男女双方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女方应将彩礼返还男方。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直未履行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定同居义务,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满足离婚条件。

同时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第五条中针对彩礼返还制度予以规定,在双方满足离婚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合乎情理。

关于女方陪送嫁妆离婚后如何处理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俗来讲,若嫁妆陪送时间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一般认定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女方所有。若发生在结婚登记后,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另作特别约定。本案中,被告系在婚姻登记前购置并陪送嫁妆,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原告归还被告嫁妆是合情合理的。

典藏之语

当前,在离婚案件中有关彩礼返还纠纷日益增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和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基于有关法律法规、各地风俗习惯、是否生育、是否存在过错、彩礼支付金额、支付彩礼方家庭情况、双方感情稳定程度、同住时间长短、联系的频率和财产混合状况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有助于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 李丹娜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022年4月28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