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气死人不偿命,但近日天津市某区法院的一起判决,就颠覆了人们的认知。
故事梗概
李大爷和张大爷在牌局上发生了口角争执,后经同村人劝解后,张大爷离开。
回家后,张大爷越想越生气,返回牌局,继续与李大爷争吵,双方推搡起来,李大爷言语越发激烈,甚至揭起张大爷年轻时的老底。张大爷被气得脸色通红,激动得开始抽搐,犯了心脏病的老毛病,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张大爷家属认为李大爷应当对张大爷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大爷对张大爷患有心脏病的情况并不知晓,但是他应当认识到与张大爷发生口角、互相推搡的行为加大了张大爷突发疾病的可能性,李大爷没有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为李大爷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张大爷明知道自身存在既往的心脏病史,仍然在此情况下与李大爷发生争执,且在众人劝解回家后,又回去争吵,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李大爷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张大爷自负90%的责任,李大爷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吵架后导致一方猝死的案件,一般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客观行为表现、死亡结果和吵架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总体来说,可以将“气死人”的行为分以下几种情形分别讨论:
第一种,主观有恶意,明知对方有生理疾病,存在被气死的可能性,还在主观上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气死对方的结果,这样的“气死人”很可能因触犯刑法而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主观无恶意,但客观行为不当,即主观上没有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目的,也不事先了解对方的生理疾病,但言语粗暴、激烈,说话明显过激,一般理性人听到这样的语言都会感受到严重的冒犯,这样的“气死人”很可能因侵权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种,主观上没有追求气死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气死人的过激行为,但如果还是因双方争执发生了“气死人”的后果,当事人有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而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对于这一情况,司法实践中判例不一致,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典藏之语
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但“动口”也需把握分寸和尺度。矛盾和误解在生活中很常见,但如果控制不住脾气,言语不当,出口伤人,甚至出现“气死人”的可怕结果,则很有可能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万事以和为贵,切勿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而致一世伤心之悔。
(作者 徐芬芬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022年6月2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