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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约定无效!

2022-08-10 19:03:07 来源:《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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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小杰的父亲赵英俊在母亲怀孕期间,在外包养情妇。小杰出生不到两月时,赵英俊为了情妇与人争风吃醋,最后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此事在村里传得沸沸扬扬,小杰的母亲当即提出要与赵英俊离婚,赵英俊则明确表示离婚可以,小杰以后也跟他无关,他不支付任何抚养费。在村里人的见证下,两人签署了离婚协议,村支书应两人要求,在协议里加了一条:离婚后赵小杰和赵英俊断绝父子关系,赵英俊不支付抚养费,赵小杰成年后不赡养赵英俊。

此后,赵英俊再婚,未尽任何抚养义务。小杰发愤图强,成了村里唯一一名大学生,后在城里大银行工作,在城里买了房,还把母亲接过去一起生活。

多年后,赵英俊因为肺癌到城里治病,家里没有钱支付医疗费,赵英俊遂找到小杰,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支付医疗费。小杰明确拒绝,赵英俊便将小杰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

在法庭上,小杰表示父母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自己和父亲断绝父子关系,且赵英俊从未履行抚养义务,现在就丧失了要求赡养的权利。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断绝父子关系的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条款。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发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时父母是否对其进行抚养为条件。综合小杰的经济能力和赵英俊的身体条件,法院判决小杰支付赵英俊的医疗费,并每月支付赵英俊生活费1000元。

律师说法

什么是赡养义务?

赡养是指赡养人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谁是具有赡养义务的人?

1、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即子女无能力赡养老人时,该老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有负担能力,则对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对丧偶女婿、儿媳是否需要赡养已故配偶的老人,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

但如果丧偶女婿、儿媳自愿承担了该义务,法律认可将他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老人的财产。从立法取向上,鼓励丧偶女婿、儿媳承担赡养义务。

断绝关系后,为何还要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协议的约定而取消。

老人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法规定当老年人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就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典藏之语

百善孝为先,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由于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断绝父子关系等情况,基于情感的相互性,子女拒绝赡养父母情有可原。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是一种等价有偿关系,立法保护老年人被赡养的权利,成年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因协议约定而取消。

(作者 徐芬芬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4月14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