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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参与文体活动 意外受伤由谁担责

2022-07-28 16:41:55 来源:《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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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2020年4月28日,宋先生、周先生与案外四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公园内露天场地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宋先生与周先生异队。运动中,宋先生被周先生扣杀过来的球击中了右眼。

事发后,宋先生三次去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眼外伤性人工晶状体脱位,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接近失明。

宋先生认为,周先生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其大力扣球,致使其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周先生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基于上述理由,宋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570.73元。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容易被羽毛球击中。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宋先生构成“自甘冒险”,被告周先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无须承担责任的。并且,由于本案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自甘冒险情形,不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最终,法院一审作出了驳回原告宋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此后,宋先生依法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符合自甘冒险原则并判决驳回宋先生的诉请并无不当,裁定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出现体育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情况,法院往往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让体育活动参加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民法典新增“自甘冒险”条款,且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传统上,自甘冒险的适用领域十分广泛,凡是受害人自愿进入一个危险状态,而后因危险现实化而遭受损害的,均属于自甘冒险。而民法典则明确将自甘冒险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

另外,适用自甘冒险原则,受害者要加入到这种风险活动中,且必须是自愿参加该活动。现实中,文体活动的参加者绝大多数都是自愿的,但理论上不排除有受欺诈或胁迫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自甘冒险原则并不排斥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活动组织者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在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按照以上规定活动组织者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典藏之语

上述案例是民法典施行后,首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冒险”规定作出判决的案件。民法典确立“自甘冒险”规则,既统一了思想认识,也统一了裁判尺度。本案审理法院结合具体案情,适用“自甘冒险”规则,明确判决对损害发生无故意、无重大过失的文体活动参加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亮明了拒绝“和稀泥”的司法态度,宣示了冒险者须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规则,不仅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了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为民法典新规则的实施提供了有益的司法经验。

(徐芬芬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022年7月28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