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梗概
恋爱时基于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景而发生频繁的经济往来,分手后,恋爱期间的金钱支出,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
张某与李某相识于2017年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共同居住。恋爱期间,张某多次向李某进行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到2019年底累计转账405271元。主要转账情况如下:
2017年9月8日,张某通过银行账户向李某转账20100元,同日现金存入李某银行账户19900元,2017年10月20日转账26000元,用于李某自有房屋过户和房贷清偿;2018年6月12日张某向李某银行账户转账68000元;2018年8月23日又转入50100元;2017年7月7日开始至2019年底,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李某转账51笔,数额有521、9999、6666、1314等,共8万余元;2017年底至2018年底,张某多次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转款7万余元。
后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最终分手,故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款。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和李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基于共同购买房产和缔结婚姻的目的,张某向李某多次转账,但二人不再缔结婚姻,李某应对张某的款项予以返还。
2018年6月至8月,张某三次大额转账共计人民币138800元,张某主张该款系其出售自有房产为共同购买婚房而将款项暂存于李某处。卖房后短时间内大额转账的方式符合日常认知,二人不再共同购买婚房,该款应返还张某。
2017年至2019年三年间,张某不间断地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向李某转账51笔,数额从几百元至9999元,其中包含以特殊金额来表达感情的转账1314、9999、6666、5211等。此类转账符合年轻情侣间的感情表达方式,属于典型的一般赠与行为。这些款项张某要求返还的主张,法律上不予支持。张某主张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人民币204800元。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李某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间产生的钱款往来该如何定性,需要结合钱款给付的用途和目的予以综合判断。主要分为赠与和借贷两种形式,其具体的判定需依据不同法律性质。
首先,就赠与而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前一种,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比如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财物,或“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及微信红包等。但在附条件赠与情况下,若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其次,对于借贷关系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借款已经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完成支付。
典藏之语
恋爱关系因其特有的自由、感性占比之特点,法律法规并未对其予以专门保障。通常用于日常生活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或财物、特定含义的转账及无明显意图的其他小额赠与,一般会认定为情侣间的无偿赠与。对于借贷关系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支付、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事实及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因此,在恋爱期间向对方转账的行为究竟应定性为赠与还是借贷,法院一般会结合转账时间、金额、用途及双方财务状况等多方因素予以评判。
(李丹娜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022年7月21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