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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外之地 发表言论需谨慎

2022-07-01 18:04:31 来源:《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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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汪某与李某都在某商业街经营店铺,两家店铺相邻。一日,两人因生意问题发生肢体冲突,皆受伤住院治疗。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治安纠纷调解协议,约定均不得就此事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同时,保证约束好各自言行,互不影响对方的经营行为。

然而,二人之间的“战争”并未就此终止。更有甚者,李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侮辱、诋毁等不当言论,并在文字下方附上与汪某相关的视频、照片。

汪某就此事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撤回诋毁言论并在微信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提出赔偿名誉损失费1万元。诉讼期间,李某将其发布的不当言论删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言论对汪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给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李某在诉讼期间删除了其发布的有损汪某名誉的信息,已主动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但并未做出赔礼道歉的意思表示,故汪某要求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由于汪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对于汪某要求李某赔偿1万元名誉损失费的主张不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向汪某赔礼道歉的信息以恢复汪某的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应当经过法院审查同意。

律师说法

微信作为最常用的通信工具,很多人习惯在微信朋友圈晒生活、晒工作等日常照片和视频,甚至借助朋友圈发泄负面情绪。但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发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图片、视频等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此,民法典也作出了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某公开在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侵犯了汪某的名誉权。但结合汪某提供的证据,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不足以证明对其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法院判决合法合理。

典藏之语

微信等通讯工具及附属功能的发展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生活,还拓宽了人们言论表达的空间。但行使言论自由权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肆意发表不当言论损害他人权利的,受害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应当摒弃不良用语,营造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助推社会文明进步。

(作者 穆晶晶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022年5月19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