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梗概
2021年6月5日上午,李二免费搭乘张三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前往工地施工,下午返回时李二继续免费搭乘张三的三轮摩托车,途经一处下坡路段时,三轮车刹车失灵,张三紧急驾车靠右沿山边滑行倒地,导致李二左小腿受伤。事故发生后,李二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51天,共花去医疗费79000元,张三垫付了医疗费20000元。出院医嘱明确“2个月内严禁左下肢下地负重、过度活动;3个月内避免重体力劳动。”
此后,李二、张三双方因责任承担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李二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后期医疗费等费用共计75069.64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张三曾多次搭载李二,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应当视为好意同乘,且张三并无接送李二去工地施工的约定或法定义务,故张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情形,依法应当减轻张三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日常生活中,同事之间顺路搭车上下班,朋友之间免费接送的情况十分常见,若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的,机动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在第七编第五章对此有专门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一方基于好意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即为“好意同乘”,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如果不减轻好意一方的责任,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背道而驰。实践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除了搭乘人受到损害外,机动车一方往往也会遭受人身、车辆损失,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机动车一方完全赔偿搭乘人损失,将导致以后没人敢善意助人,造成社会冷漠、世态炎凉。
典藏之语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符合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应在社会层面予以提倡鼓励。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一方面规定免费接送他人如发生意外可减责,一方面又规定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免责,为公众提供了良好的行为指引,同时也倡导公民既然想要帮助别人,就要做到尽心尽责。规定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社会成员的相互信任,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作者 周仕帅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
(2022年6月23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