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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热点】周星驰经纪人怒斥AI视频登热搜 舆论热议AI视频侵权问题

2026-02-14 11:44:17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 -标准+

舆情概述

2月9日,周星驰经纪人“@陳震宇Chris”发现近期某短视频平台上AI生成的周星驰经典电影片段被大量传播,并在微博上发问:“这些属于侵权吗?创作者可能已经借此盈利,平台是否放任不管?”相关言论迅速在网络引发热议,将“AI魔改”视频再次推上舆论风口浪尖。

(来源:“@陳震宇Chris”)

据了解,所谓的“AI魔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原作品进行颠覆性改编的行为。而上述情况已不是生成式AI视频第一次引发侵权争议。就在不久前,一批AI生成视频在网络走红,如《红楼梦》《甄嬛传》出现二次创作的“枪战版”“男性版”,冯巩、刘德华等明星未经授权的AI“包饺子拜年”视频集中出现。此类内容凭借猎奇画面吸引受众,部分账号起号半个月即可吸粉10万+,再通过卖课、接广告等方式盈利,粉丝转化率极高。另有大量用户自行生成合规性不明的内容,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

(来源:抖音AI视频截图)

截至2月13日15时,全网相关信息29338条,“#周星驰经纪人问AI周星驰侵权吗#”“#周星驰经纪人呼吁平台监管AI侵权#”“#律师称AI周星驰影像标注AI也侵权#”“#即梦暂停参考真人素材生成AI视频#”“#即梦AI团队回应深知创意的边界是尊重#”“#面对AI肖像侵权平台不能做甩手掌柜#”等相关微博话题累计阅读量超2356万。

(事件词云图 来源:法治网舆情监测系统)

舆论观察

围绕此事,舆论场从讨论明星权益本身,迅速上升为AI视频生产全链条的法律风险问题。媒体、专家学者、创作者与公众观点交织,形成多层次讨论。

1.探讨技术赋能下的多重侵权风险

舆论认为生成式AI视频可能触发肖像权、著作权、人格权保护等多重法律风险。中国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研究院院长张凌寒指出,人脸、人声等具备生物识别功能的敏感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进行深度合成,已涉嫌侵犯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作品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无论片段长短,均可能构成侵权。网民普遍担忧,生成式AI的普及使内容生产门槛和侵权成本降低,隐私泄露、版权争议等风险交织下,侵权形态日益复杂。

2.质疑大模型公司训练数据的合法性

随着周星驰经纪人发声热度的持续,舆论关注开始指向生成链条的上游——大模型训练阶段的数据来源问题。如科技领域顶流自媒体“影视飓风”创始人Tim表示,近日视频生成大模型Seedance2.0在国内外社交平台爆火出圈,其本人账号内大量的公开视频疑似未经同意就被用于该大模型的训练,其质疑技术公司的数据来源存在授权争议。部分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模型在训练阶段大量使用未经授权的影视片段、肖像素材,其数据合法性本身就存在瑕疵,生成内容亦可能构成侵权。网民普遍认为,当前的AI侵权风险已不再局限于创作者个体行为,而可能涉及模型开发者的源头合规义务,若训练数据来源不清,模型企业亦需担责。

3.认为治理体系仍需进一步细化

近年来,国家针对AI深度合成的法律监管体系持续完善,有关部门已制定出台多项法律法规,强化对AI技术应用的规制。2025年9月1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方法》正式施行。2026年1月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开展“AI魔改”视频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对四大名著、革命题材等内容的颠覆性篡改。然而,周星驰相关魔改影片及明星拜年视频未在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内,表明AI视频迭代远超规则落实及整治速度。部分网民表示,技术发展与规则制定存在“时差”,虽然法律框架已逐步完善,但面对海量内容和新类型侵权的不断涌现,治理体系仍需进一步细化。

4.质疑平台监管缺位

舆论的最终落点仍集中于平台责任问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怀学认为,在AI内容治理中,平台不应仅被看作内容的传播渠道,更是内容生态的直接管理者与责任主体。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赵占领强调,AI的经营者、平台企业应当尽到主体责任,应当严格落实相关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AI标识义务,建立事前提示、事中审核和事后追溯的完整机制。央广网发文称,技术创新应有边界,趣味不能凌驾规则。平台应强化审核与标识,用户需增强版权意识,拒绝制作、转发侵权内容。网民普遍认为,如今平台已难以用“技术中立”观点推脱免责,当平台通过算法推荐、流量激励和商业分成模式,主动设置AI议题时,其审核缺位可能是一种经营性放任。

舆情点评

过去数年,围绕AI视频侵权治理的法律框架虽在逐步建立,但在实践层面仍面临执行难、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现实困境。此次周星驰经纪人的公开发声,不仅关乎明星个人形象维护,更反映出生成式AI普及背景下,网络空间信任秩序所面临的结构性挑战。要实现发展与保护的良性互动,一方面,需要强化技术治理能力,善用数字水印、生成内容标识、版权识别等方式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应明确责任边界,厘清创作者、平台经营者、模型开发者等主体的责任与义务。此外,还需提升公众法治与伦理素养,加强AI相关法律知识与版权意识的普及。

从当前情况来看,专项治理行动的推进、权利人的主动维权、平台审核机制的逐步完善,共同指向一个趋势——法律之手正在从“事后救济”向“前置治理”延伸。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30年,人工智能全面赋能高质量发展,智能经济成为重要增长极。这一目标意味着技术创新与治理体系必须并行推进。唯有构建法律完善、平台尽责、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的多元共治体系,才能在鼓励技术创新与保护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避免社会被技术“摆置”,真正实现人工智能赋能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愿景。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

策划统筹:付萌 

分析师:李静

编辑:牛佳宇

编辑:靳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