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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完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025-11-21 11:32:12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 -标准+

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其快速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市场规范等方面的支撑作用。专业声音指出,人工智能在人类生产生活中的广泛运用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应着眼于人工智能的要素支持、环节保障、场景规范等多层次、全方位为人工智能产业提供系统性的制度供给,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完善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产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一定挑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等人指出,研发与应用是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两大核心环节。在研发环节,人工智能模型通常依赖海量数据训练,其中许多内容本身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尚未对人工智能训练行为作出特别规制,这种立法空白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标准模糊,权利人和技术企业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在应用环节,人工智能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时,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相关问题有待进一步回应。

专家建议,从以下三方面持续发力,以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一是以知识产权制度保障人工智能关键要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徐小奔指出,算力、算法与数据是人工智能技术进步的关键要素。在算力与算法层面,可进一步在规范算法发明专利申请规范、缩短人工智能专利审查时限等方面发力,通过出台人工智能相关专利审查操作性指引或指令性文件,为一线审查员和申请人提供明确的判断框架,减少制度适用的模糊空间。在数据要素层面,加快推进国家层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构建,持续优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登记程序、登记效率方面的规范,在充分保障数据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前提下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二是以知识产权制度支撑人工智能核心环节。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马一德建议,在研发环节,需进一步确立人工智能训练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增设人工智能训练的“合理使用例外”条款,在不影响作品市场价值的前提下,允许算法训练对作品进行内部复制和分析处理,以保障人工智能产业的基础发展资源。在部署应用阶段,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侵权的平台责任,可考虑推动平台监管责任从“消极反应”转向“主动筛查”,要求平台对权利人登记作品采取技术手段进行识别、过滤和限制传播,从而实现事前预防和责任厘清。

三是以知识产权制度规范人工智能重要场景。冯晓青认为,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生成内容是“人机结合”的产物。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利于实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自然人智力成果的平等保护,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人工智能技术相互支撑。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可以在进一步修改中扩充受保护的客体类型,同时明确相应的受保护条件。例如,专利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实质审查条件。除此之外,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权利限制和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等也具有必要性。

参考资料:

1.徐小奔:知识产权制度全面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2.积极营造人工智能友好型的知识产权环境

3.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

4.修法完善相应规则 应对人工智能挑战

舆情分析师 赵鸽

编辑:靳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