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概述
11月9日14时许,红星新闻报道一起“男子上班途中突发心梗死亡工伤认定”的司法案件,引发关注。据报道,2024年7月17日,辽宁省辽阳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史某在取车前往单位途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事发前其一直通过微信处理工作。史某去世后,辽阳市民政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这一款项,向当地人社局提出申请,为其申报工伤认定。辽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史某家属不服遂将该局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史某突发疾病前一直通过微信处理工作,就该行为发生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史某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所致,辽阳市人社局对此不仅没有详细审查,而且未对史某平时下班后通过微信进行工作的情况进行审查,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辽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辽阳市人社局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判决书。史某家属则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理由,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阳市民政局陈述意见称,同意给工伤认定。2025年11月3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辽阳市人社局上诉,维持原判。

(媒体报道截图 来源:红星新闻)
报道发出后,海报新闻、大众新闻、逐浪新闻、大河网等媒体进行转载,舆情逐步升温。网民观点集中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围绕本起案例是否构成工伤进行讨论。多数网民认为史某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去世,且去世前有处理工作微信,构成工伤,称赞法院判决“提气”“给力”,并追问辽阳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的依据,其中有网民猜测辽阳人社局系因“对法律的扩展和边界不敢自行解释,怕承担认定工伤的责任,而‘甩包袱’给法院”。少数网民指出,依照工伤认定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来看,不确定史某是不是在微信讨论工作的过程中突发疾病,因此认定工伤的理由并不充分。二是聚焦上下班途中及线上办公过程中突发意外时的工伤认定情况。不少网民通过列举具体情形的方式,追问目前上下班途中及线上办公过程中出现何种情形能被认定为工伤。也有网民指出,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存在滞后性,目前在上述两种情况中的工伤认定较为混乱,各地判例也不尽相同,并期望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吐槽“隐形加班”问题。较多网民借此事吐槽工作中“被要求24小时微信待命”“下班回家经常线上工作”等“隐形加班”问题,呼吁制止工作时间的延伸,建议取消微信工作群等。
截至11月12日9时,全网相关信息6800余条,“#员工死亡人社局不认 工伤被法院驳回#”“#员工上班途中心梗死亡人社局不认工伤#”“#民政局员工上班途中死亡 法院判了#”等相关话题先后登上今日头条、微博、百度等平台热搜榜。

(事件词云图 来源:法治网舆情监测系统)
舆情点评
本起司法案件涉及“远程办公”“工伤认定标准争议”等话题,展现了传统工伤认定标准与现代工作形态的冲突,具有较高的话题性。而在“隐形加班”普遍化的背景下,该案件也引发公众共鸣及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焦虑情绪,刺激舆情走热。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辽阳当地法院将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工作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纳入核心证据链,明确指出“对职工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的确定,不应必然拘泥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的限制”,整体获得舆论认可,被赞是“司法为民”的典范。
但观察舆论来看,目前公众对上下班途中及线上办公过程中突发意外情况下的工伤认定标准仍有较多疑问,当地法院及各地普法单位,可以此案例为契机,结合有关法条内容进行深度普法。此外,对于舆论反映的法律条例滞后、类案不同判等问题,有关部门可充分听取舆论意见,以更加与时俱进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晰数字化时代新型工作形态下的工伤认定标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舆情分析师 靳雪林
编辑:靳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