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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热点】女子不想叫“丽春”多次改名被拒 舆论指出基层执法不能违背上位法

2025-11-14 17:02:29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 -标准+

舆情概述

11月5日,据四川日报微信公众号报道,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一位居民通过“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问政四川”反映,自己不喜欢名字“丽春”,跑了四次派出所,两次提交申请材料要求改名,但均被旺苍县公安局驳回。该网民诉苦说,自己从小到大因这个名字受到不少他人辱骂,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伤害。

对此,旺苍县公安局在“问政四川”平台回复称,成年人更名需要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经系统查询该网民以姓名存在歧义为理由,向白水派出所提起申请,同日白水派出所上报县局,经县局审核认定“丽春”不存在歧义,改名理由不充分,故不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四川省曾经出台了《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来源:四川省公安厅官网)

旺苍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接受采访表示,目前改名工作是依据该规程,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综合办理。公安局已再次联系该网民,让其补充医院开具相关精神证明,以此佐证原有姓名对其心理和精神造成伤害,并在该网民补全资料后,通过其改名申请。就此事,四川省公安厅双基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现行文件中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调整修订工作规程,预计明年出台,也请市民持续关注。

(来源:@九派新闻)

随后,央视网、澎湃新闻、封面新闻等媒体转发报道,引发舆论热议。多数网民对设置改名限制表示不解,纷纷留言“改个名字都这么麻烦”,甚至有人质疑“难道一定要受精神折磨到出心理问题,才能改名字吗”;部分网民结合自身或身边人的经历,指出“有的人改名千难万难,有的人却能一改再改”,认为各地政策不一;也有网民觉得“丽春”这个名字挺好听,“不理解为何会因此遭受辱骂”。

不少媒体认为,地方以行政规定限制公民姓名变更,违背了上位法保障的权利。《新京报》评论称,在此次个案中,我们看到一道无形的玻璃门横亘于法律条文与权利实现之间。这道玻璃门是由某些具体的行政规章甚至部门红头文件所设立。姓名变更从一项公民可自主发起的权利行使,悄然转化为需由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的行政行为。红网评论表示,此次争议让地方规定与上位法的衔接问题再次进入大众视野。当两者未能完全契合时,基层执法就容易陷入“依规办事却可能背离法律精神”的尴尬。极目新闻也指出,地方行政规定可以细化操作流程,但绝不能成为限制公民权利的“紧箍咒”。执法者不能只认规定条文,缺乏人文温度,地方规章若与上位法冲突,更应及时修正,避免给民众带来困扰。

专业人士亦持相似观点,并提出法律建议。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勇律师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因此,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符合法定条件仍被拒绝,公民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截至11月7日12时,相关信息达3.2万余条,“#女子名叫丽春多次申请改名被拒#”“#多方回应名叫丽春女子改名被拒#”“#丽春改名要什么精神证明#” 等相关话题阅读量累计超过2300万。

舆情点评

该事件之所以引发热议,在于触发了公众最朴素的情感共鸣与权利认知。姓名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变更意愿理应受到尊重。该事件中,当事人因姓名长期遭受外界羞辱,已造成精神和心理伤害,其改名诉求合乎情理。然而,相关部门依据地方规定机械拒绝,引发公众不解。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当地基层部门曾让当事人开具“精神异常”证明,被指“逻辑荒谬”,成为引爆舆论的关键点。

当地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将行政便利性置于公民法定权利之上,显现出地方规章与上位法的冲突之处。与此同时,官方亦未作出有效回应,导致舆论争议难平。好在四川省公安厅及时注意到现行规定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并启动相应调整修订工作。公众期待官方及时制定并公布于法有据、于情可通的姓名变更规则及程序,从制度层面保障公民正当权利真正实现。

舆情分析师 崔雅婷

编辑:靳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