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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应坚持法治化引领

2025-09-05 15:40:41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 -标准+

社会信用制度是构建统一大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横向扩张和纵深推进,失信惩戒泛化以及由此引发的信用修复难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专家建议,应以法治化为引领,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以实现精准惩戒、有效惩戒和权利平衡为目标,从而更好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氛围。

(来源:新华社)

专家指出,失信惩戒泛化及其引发的信用修复困境是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一是失信惩戒泛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秀清、徐文鸣等人表示,从范围上来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起初旨在解决执行难问题,如今延展至整个社会层面的失信惩戒,已然超出执行失信原本范畴,涉及拖欠工资、科研不诚信等诸多领域,如此一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越发普遍,发展趋势堪忧。从手段上来看,失信惩戒手段多元化,除罚款、拘留外,还包括限制招投标、执业和子女入学等,可能影响被惩戒人生活和社会交往。

二是信用修复面临困境。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肖伟志认为,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部门化、地方化阶段,信用主体失信后面临诸多信用修复难题。《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纳入的13类信息中,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主要失信信息类型,涵盖范围已经十分广泛,此外,还包括5种经营异常名录信息、41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4种合同履行违约信息,16种信用承诺及履行信息中也涉及失信信息,所涉及的部门几乎涵盖所有公共管理部门。由于大多数失信信息属于公示或共享信息,一处失信记录,几乎全网可查。在缺乏统一信用修复制度的情形下,信用主体想修复信用,既面临失信记录主体多元带来的“何处着手”困惑,还可能处于“处处碰壁”的困境。

(来源:《新京报》)

专家建议,应从信用立法、惩戒措施、修复程序等方面入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一是加强失信惩戒立法。肖伟志等人认为,从国家和地方层面实际情况看,关于失信惩戒的规定多以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体现,缺少高位阶的规范性、统一性专门立法。需要在成熟的实践基础上,提升失信惩戒的立法层级,依据我国国情建立具有前瞻性和系统性的具体规范,为我国规范社会信用信息和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足够的法治保障,并且与地方立法、部门规章共同形成科学系统和衔接有序的政府专项信用法规规章体系。

二是规范惩戒措施。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高级工程师闫小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冯辉等人建议,应以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为理念确立联合惩戒措施的范围和手段,制定专门的政府部门及其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作为行政机关及其他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工具箱”,并根据违法失信情节选择适用。

三是完善信用修复程序与救济机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熊跃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纪格非等人表示,就修复程序而言,针对不同失信行为,建立分级分类修复程序,对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强化惩戒;对无恶意或积极履行债务者,恢复部分经济交往能力。同时,限制公示信息的方式和人群,以保护被执行人的隐私和尊严。就救济机制而言,动态评估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效果,便利失信主体诉诸救济程序,提高联合惩戒措施的合理性。

参考文章:

1.法治论苑|肖伟志:失信惩戒泛化下的信用修复困境如何破解

2.实录 | 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司法适用:规范、原则与限度

3.张鲁萍:信用监管异议制度的法治建构

4.防止失信惩戒泛化滥用,一样重要|澎湃社论

5.学术探讨 | 陈小君、肖楚钢:失信惩戒法律规则的缺失与完善

6.「社评」“允许跌倒、鼓励爬起”,容错纠偏助力企业行稳致远

7.850万人被失信惩戒,学者建议分级分类实施避免惩戒泛化

8.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各地法院严格规范公正适用失信惩戒制度

9.连维良:我国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的成效与提升完善路径探讨

10.闫小良,崔琦 | 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争议与机制完善

舆情分析师 刘畅

编辑:靳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