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通讯员 黄鹤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诈骗犯罪呈多发态势。不法分子以“工程分包”“劳务发包”等为诱饵,利用被害人急于承揽工程的心理,通过虚构项目、隐瞒项目真实情况、伪造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义等手段,诱使被害人签订“工程协议”“项目合同”,层层骗取“打点费”“设备押金”“工程保证金”等巨额钱款。日前,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梳理三起建设工程领域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醒广大群众明辨风险,谨防受骗。
案例一:空手套白狼 虚构项目实施诈骗
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间,许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承接贵州某集团有限公司2处高速交安设施安全能力提升项目的事实,带领被害人杨某等人前往项目施工现场实地考察,以此骗取信任,并与各被害人签订高速公路劳务施工协议,后以收取保险费、押金等名义骗取钱款共计25.498万元。钱款到手后,许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安排任何实际工程。
2024年5月,许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8月被移送起诉。平坝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诈骗罪对许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责令其向各被害人退还全部犯罪所得。
案例二:伪造公司印章 多头转包骗取百万资金
2023年6月,被告人王某从贵州某劳务有限公司处承接到某高速扩容段混凝土挡墙工程。此后,多人向王某打听工程信息,并有转包工程意愿。王某在未经贵州某劳务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伪造该公司印章,冒用该公司名义,与付某、黄某等20余名被害人签订施工工程合同,涉及工程量远超其承包的工程量,且绝大部分被害人未实际施工,王某以收取模板押金、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财物共计150余万元。
2024年5月30日,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犯罪所得。
案例三:290万元保证金背后的“空手道”
2018年6、7月间,被告人蒋某、陈某以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对接挂靠某建工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并以该建工集团公司名义开设对公账户,用于收取项目保证金。同年11月7日,二人以该建工集团公司名义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框架协议》。然而,在无法满足框架协议约定条件、未取得协议约定建设工程的情况下,蒋某、陈某隐瞒事实真相,将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工程对外分包,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90万元,实际获得170万元(其中一名被害人察觉异常后未支付剩余120万元)。
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蒋某、陈某提起公诉。2026年3月23日,法院经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责令二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70万元。此后,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判决结果清晰表明,合同诈骗不是民事纠纷,而是刑事犯罪;虚构事实签订合同不是普通违约,而是犯罪行为,必将依法严惩。
纵观三案,犯罪分子的套路高度相似——虚构项目、伪造资质、收取保证金、拖延推诿、挥霍逃匿。被害人往往被“大工程”“高利润”所诱惑,在未充分核实对方资质和项目真实性的情况下,匆忙签订合同、支付款项。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在签订工程领域相关合同时,务必绷紧防范之弦,重点从四个方面甄别骗局、规避风险。一是核实主体资格。签订合同前,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平台查询对方公司的注册信息、经营状态、涉诉情况,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约能力;二是核实项目真实性。对所谓的“工程项目”,应要求对方提供项目立项批文、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政府审批文件,并可向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求证。切勿仅凭“带你看工地”就轻信项目真实——犯罪分子可能租用闲置空地、布置假现场来蒙骗被害人;三是警惕“保证金”陷阱。在工程发包领域,以各种名目收取“保证金”“押金”“保险费”“打点费”是合同诈骗的高发环节。对于尚未取得施工许可、尚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更要高度警惕;四是切勿相信“捷径”。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能人”“内部渠道”“有关系”多为骗局。轻信“走关系、找门路”的心态,恰恰是犯罪分子最易攻破的软肋。
编辑:莫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