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202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迈入法典化新时代。这部里程碑式的法典首次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碳排放权交易等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为生态修复司法实践提供了全新指引。
近年来,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法院紧扣时代脉搏,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精准把握环境资源审判相关精神,在审理被告人娄某某失火罪一案中,创造性地将“林业碳票碳减排量认购”作为生态修复替代方式。这一判决不仅实现了惩罚犯罪与生态修复、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更为环境资源司法裁判注入了绿色法治新内涵。
案情回溯:一把火损毁公益林生态账亟待修复
2025年3月24日,长顺县某养殖场内,被告人娄某某在进行卫生清扫过程中,因使用打火机焚烧垃圾,火星飞溅至旁边山坡树林,瞬间引发森林火灾。火情发生后,娄某某第一时间自行扑救,随后当地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警及周边群众迅速赶赴现场支援,全员全力投入灭火抢险工作。但火势蔓延速度快,扑救难度极大,明火直至次日才被完全扑灭。
经长顺县林业资源调查监测中心专业认定,此次过火面积达16.82公顷。其中,国家级公益林受损13.87公顷,地方级公益林1.73公顷,商品林1.22公顷。大片郁郁葱葱的林地化为焦土,森林固碳释氧、水土保持等关键生态功能遭到严重破坏。娄某某悔恨不已,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迫切希望寻找途径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伤害。
破题创新:从“补植复绿”到“碳汇认购”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们敏锐地意识到,对于成熟林的损毁,传统“补植复绿”虽能恢复林地面积,但新栽幼苗需数十年方能达到原有成熟林的碳汇水平,其间的碳汇功能损失将无法弥补。
如何填补这段“时间差”带来的生态真空?惠水法院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新路径,决定引入市场化机制。经专业核算,此次火灾造成林地生态碳汇损失共计284吨。针对这一量化指标,娄某某通过出资25560元购买等量林业碳票碳减排量的方式,替代开展生态修复。这一举措直接弥补了森林生态固碳功能的即时损失,完成了从“物理修复”向“功能修复”的跨越。
裁判彰显:宽严相济传递司法温度
惠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娄某某案发后主动扑救、委托他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加之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出资购买林业碳票完成生态替代修复,展现了深刻的悔罪态度和实际的补救行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这一判决既彰显了法律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它让违法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切实履行了生态修复义务,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修复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价值透视:“司法 + 碳汇”的四重突破
该案作为惠水法院创新“司法+碳汇”生态修复机制的典型案例,其示范意义远超个案本身,主要体现在四个维度的突破:
修复依据更有“底气”。尽管案件审理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尚未正式公布,但司法机关前瞻性地把握其“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导向,将碳汇修复引入实践,体现了司法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的敏锐响应,让创新实践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损失核算更有“精度”。该案摒弃了模糊估算,建立在科学评估基础之上。林业部门对过火面积、林种类型、碳汇损失量进行精细化核算,284吨碳汇损失、25560元认购金额均有明确数据支撑,确保生态修复责任“实打实”履行。
修复效果更有“速度”。相比传统补植复绿需等待数年甚至数十年见效,碳汇认购资金可直接投入专业造林护林项目,使碳汇功能得以快速“对冲”弥补,生态修复效果即时显现,解决了生态损害修复滞后的难题。
法治理念更有“深度”。该案将“碳汇”这一专业概念引入刑事裁判,向社会传递了清晰信号:森林不仅有木材价值,更有固碳释氧、调节气候的生态价值;损毁森林,不仅要赔偿林木本身,更要补偿其丧失的碳汇功能,从而引导全社会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法治理念。
未来展望:以法典为纲守护黔山秀水
该案的成功审结,是惠水法院将碳汇制度从政策层面转化为具体司法实践的生动写照,丰富了环境资源审判的裁判方式,为辖区内涉林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惠水经验”。
下一步,惠水法院将持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为根本遵循,不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拓展碳汇修复、生态补偿等恢复性司法举措在涉生态刑事案件中的适用范围,联合检察、公安、林业等部门,健全生态损害调查、碳汇核算、修复监督协同机制。同时,依托此类典型案例开展常态化普法宣传,向广大群众普及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及碳汇法律知识,用坚实的司法力量守护黔山秀水,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编辑:莫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