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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搬到“家门口” 贵州荔波以案普法守护生态环境

2026-03-30 17:08:0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通讯员 欧汝昌

3月26日,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人民检察院会同荔波县人民法院,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庭审现场搬至群众“家门口”,以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开展庭审与普法宣传,提升群众环境保护意识与法治意识。

图1庭审现场.jpg

庭审现场。

2023年4月至2024年初,为谋取非法利益,廖某成多次在荔波县瑶山乡等地非法收购画眉鸟并出售。2024年1月,荔波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廖某成经营的“鸟笼鸟食店”现场查获画眉鸟6只,并在韦某某处查获从廖某成处购买的画眉鸟1只。2025年12月,公安机关以廖某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非法收购并出售的画眉鸟数量较小,是否就可以适用缓刑?”在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被告人廖某成曾因非法收购、出售画眉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本次犯罪是刚过缓刑考验期的“旧病复发”。办案检察官认为,不同种类的罪尚可视为偶犯、一时糊涂,可以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继续适用缓刑,然而廖某成的情况不同,两次犯罪属于同一类型,可以证明其恶习未改,屡教不改,特定违法倾向强,再次适用缓刑不能实现惩戒效果。

经审查,2025年12月,荔波县人民检察院以廖某成犯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到廖某成所在的瑶山乡,是荔波县传统的瑶族村落,当地“捕鸟”“养鸟”风气浓厚,廖某成也曾多次在该地区非法收购画眉鸟。为此,办案检察官向法院建议,将本案庭审现场设在瑶山乡群众广场,法检联合推动以案说法以案警示,把庭审现场变成针对当地群众的保护环境和爱护野生动物“法治课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在庭审中,检察官当众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发表公诉意见,认为廖某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6至8个月,罚金二千元。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廖某成承诺再也不收购、出售画眉鸟,希望司法机关能对其适用缓刑。检察官当庭释法说理,指出被告人因非法收购、出售画眉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考验期结束后其又再犯同种性质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有再犯罪的危险,社区矫正机构也认为宣告缓刑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建议法院对其不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以廖某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宣判后,被告人廖某成立即被收押至看守所。

“我们将持续做好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延伸司法服务触角,深入基层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引导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升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庭审结束后,检察官向群众发放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手册,介绍荔波县常见的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讲解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了群众法治观念。

编辑:张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