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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非法“黑气”经营 贵州龙里检察守护城市烟火气

2026-02-26 16:52:4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近日,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检察院干警在县城美食街开展法治宣传时,烧烤摊主张师傅握着干警的手连连道谢:“谢谢检察官,你们打击非法贩卖‘黑气’行为,帮我们排除了经营中的安全风险。”直到此时,张师傅才知晓,自己长期使用的、由原燃气公司送气员徐某某送来的罐装燃气,竟是私自灌装的非法“黑气”,而他每日赖以经营的燃气罐,无异于一个随时可能爆炸的“移动炸弹”。当得知徐某某已从原公司辞职且已受到相应惩处后,张师傅且惊且喜。

图1 AI生成的不注意安全隐患胡乱运输液化气罐图.jpg

AI生成的不注意安全隐患胡乱运输液化气罐示意图。

据悉,徐某某曾是贵州某燃气有限公司的液化气配送员,常年从事液化气配送工作,深知液化气经营的安全底线及相关法律法规。然而,2023年从原公司辞职后,徐某某被利益蒙蔽初心,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他利用自身熟悉本地燃气市场、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源的便利,从客户手中回收液化气瓶,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私自购进液化气,并用普通车辆装载这些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穿梭在龙里县的大街小巷,向小吃摊贩、普通居民售卖“黑气”,截至案发,其非法经营燃气的交易金额已达5万余元。

2025年9月5日,龙里县公安局以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向龙里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全面审查认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于2025年12月29日依法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进一步审查。

龙里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明确,徐某某存在两项违法行为:首先,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燃气,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处罚;其次,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爆炸性危险物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应移送公安局予以处罚。2026年1月19日,该院分别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依法督促两部门对徐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确保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切实守住燃气安全底线。

春节期间是燃气使用的高峰期,燃气安全关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为此,龙里县检察院以徐某某非法经营“黑气”案为契机,延伸检察职能,组织干警深入城区美食街、各类食品店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案例警示等多种方式,向辖区摊贩和居民详细普及“黑气”的识别方法、潜在安全隐患及相关法律后果。不少原本图便宜购买“黑气”的商贩,在了解到“黑气”可能引发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以及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后,纷纷表示将立即改用正规渠道供应的燃气,从源头规避安全风险。

龙里县检察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推动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协同发力、同向发力,以扎实的检察履职担当,将法治屏障筑在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切实守护好城市的人间烟火气,让群众用气更安心、过节更舒心,全力守护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编辑:张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