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通讯员 浦丽
“诉讼双方均为同村的古稀老人,彼此熟识,如若一判了之,恐伤了几十年的邻里情分,矛盾或将继续发酵”,近日,在办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审查时发现,该起案件不仅是简单的计算后判决问题,更是一场“困难救助”与“情与理”的困局。
承办法官从厘清法律事实入手,逐步缓和双方对立情绪,着力构建信任基础,为调解创造了可能。该案在承办人一场场“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过程中,悬而未决的问题,一朝化解。
时间回溯至2025年5月29日,被告张某芳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沿山方向往贵昌大道方向行驶,途中碰撞到路边行人罗某菊造成其头部受伤,颅底、蝶骨、锁骨等全身多处骨折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罗某菊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坚持“四对比+快介入、慢调处”的调解思路。初期送达阶段组织双方核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损失清单,运用“四对比法”逐项分析责任划分争议、赔偿标准差异、调解与诉讼成本落差,并通过类案裁判数据可视化对比,消解原告预期偏差;同时引入村委人员协同化解,针对残疾赔偿金的差距僵局,为双方当事人制作调解损益对照表并细化直接损失、情感损耗等项目,引导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并实地进行案件背景调查,开展首轮沟通协调。
了解到被告与妻子均年过七旬,没有稳定收入来源,靠着邻里偶尔的接济务工,且还需供养外孙读大学,支付赔偿能力实在有限。倘若直接判决,案件将面临三重现实困境:涉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侵权人赔偿能力薄弱,可能因金额过高而难以实际履行;受害一方不仅经济损失难以弥补,精神创伤亦无法抚平,易埋下矛盾续发的隐患;此外,单纯裁判也难以对涉案老人形成有效引导与教育。

调解现场。
为主攻调解,承办人主动将案件审理进程慢下来,用当事人能够听懂的语言,义正辞严讲法理、循循善诱讲事理、感同身受讲情理,给双方当事人有理有据、令人信服的说法。同时给予原告充分的考虑时间。
再次上门时,双方当事人已然破冰,不再哭诉双方家庭困境,更多是对对方的体谅和理解,被告方主动当场赔偿2万元,这场因侵权而导致的对立矛盾得以以调止争。
“老百姓打官司不容易,我愿意认真聊一聊,走进双方当事人世界,理解他们的心思”。承办人在“感同身受”中找稳公正司法的落点,开启双方当事人通往共情与和解的大门。
民生案件多为家长里短的“小事”,却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当事人间的嫌隙,往往源自琐碎摩擦、观念碰撞,一纸判决虽能明辨是非,但未必能彻底消弭纷争。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体悟到司法裁判背后的法治精神、道德力量和共情共鸣,发自内心认可法院,以“实质解纷”传递“司法温度”。
编辑:张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