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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纠纷巧调解 “硬”保障优环境

贵阳知识产权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计算机软件纠纷

2025-12-25 16:48:3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近日,贵州省贵阳市知识产权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该案原、被告均为贵州省互联网科技公司,因计算机软件授权不明导致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事后,原被告双方均到法院向案件承办法官赠送锦旗,对法院高效化解纠纷、护航企业发展的举措表示诚挚感谢。 

据了解,原告某方科技公司诉称,被告某云科技公司未取得其授权,私自向二被告某特变电公司销售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某云科技公司与某特变电公司停止使用侵权软件,并共同赔偿原告19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某方科技公司与被告某云科技公司于2025年初口头达成计算机软件代销协议,约定由被告某云公司代理销售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销售收入按原告70%、被告30%的比例进行分配。然而,在销售过程中,被告某云科技公司利用其获得的授权,在向某特变电公司销售软件时,未能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销售分成。原告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其与被告没有书面代销协议,遂以被告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承办法官并未简单地一判了之。考虑到双方此前存在成功合作的基础,且同为贵州省有一定知名度的互联网领域企业,维持健康的合作关系对双方未来发展更为有利;同时,被告作为主营软件开发的公司,如若直接判定其侵权,将对其商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为此,承办法官将实质性化解矛盾作为目标,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初期,双方因前期沟通不快,情绪对立、分歧较大。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一方面向被告明确指出,其不仅违反了双方口头协议的约定,也侵害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引导原告从合作历史、诉讼成本及未来商业合作机会等角度综合考量,理性主张权利,同时指出,其与被告本身有口头代销协议,但其直接以计算机软件侵权为由主张高额赔偿,有违诚信原则。 

经过数轮背对背沟通、面对面协商,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消除了双方的分歧,促成了和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云科技公司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软件销售款人民币3万余元;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协议达成后,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当庭履行完毕。 

此次纠纷的圆满解决,不仅及时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企业间的正常经营秩序,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编辑:莫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