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近日,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假币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确保违法行为人罚当其责,推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无缝对接。
据了解,2025年7月的一天,嫌疑人吴某将假币放在摩托车水杯架中,行至都匀市某加油站附近时假币被大风吹散,热心群众捡起后发现这些钞票的花纹、质感与真币有异,疑似假币,遂报警。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收集到40张面额为100元的可疑纸币,总金额4000元。
经鉴定,回收的40张100元纸币均为假币。经警方调查,这些假币是吴某从朋友唐某处获得的。受案后,都匀市检察院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构成持有假币罪。综合考虑吴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对此,该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对吴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随后,公安机关对吴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3天的处罚。
检察官表示,不起诉不代表无责任。在该案中,吴某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持有假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莫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