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离婚协议上都写清楚了,银行为啥还要起诉我?”这是来自被告人杨某的疑问。近日,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解决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的问题。
据了解,被告唐某、杨某于2020年7月以夫妻名义向长顺县某银行贷款人民币15万元。因贷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故该银行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归还贷款本金15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杨某认为自己于2023年已与唐某离婚,并且二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笔债务由唐某承担,自己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银行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共债共签”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仅对双方产生效力,不能单方面改变对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不受其内部约定的约束。最终,长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唐某、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长顺某银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
编辑:莫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