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通讯员 吴颖
近日,由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赵某盗窃案宣判,平坝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八千元。此案中,身为废旧品回收站经营者的赵某,因无视法律底线、与盗窃嫌疑人合谋作案,从“回收者”沦为“犯罪者”,平坝区检察院通过精准指控犯罪,不仅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更为废旧回收行业从业者敲响了法律警钟。
据了解,2024年10月,被告人张某在平坝区某工地发现堆放的钻头、护筒等设备无人看管,遂产生盗窃变卖之念。为顺利销赃,张某于同年10月3日下午联系上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赵某,二人商定“回收”价格后,张某还特意嘱咐赵某于凌晨前往工地“拉货”。
次日凌晨,张某与赵某共同驾驶货车进入工地,利用吊车将设备装车运至赵某经营的回收站。赵某在支付所谓“回收款”后,随即将赃物转卖。此后,二人又分别于同年10月6日、8日凌晨以相同手法再次作案。赵某累计向张某支付2.4万元,并将所窃物品陆续变卖。
检察机关在公诉中指出,赵某并非单纯的“收赃者”,而是盗窃行为的积极参与者。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废旧品回收商,赵某对交易中的诸多异常情况理应有所警觉——每次运货时间均在凌晨、货物无雨却加盖篷布等。且赵某在讯问中承认:“我当时怀疑这些东西不是张某的,但我没有管……”
结合同案人张某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赵某明知张某所供物品来源非法,仍为其提供销赃渠道,并多次共同实施窃取行为,已与张某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刑事追责。最终,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特别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赵某的案例表明,法律不会姑息任何为犯罪提供帮助或便利的行为,废旧回收行业务必严守法律底线,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严格审查回收物品来源,杜绝侥幸心理,切勿因“贪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编辑: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