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通讯员 蒋国红
近日,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人民法院成功办结首例案件受理费复核案件,正式向申请人胡某某送达《诉讼费复核决定书》。此次案件的顺利处理,不仅及时回应了当事人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合理关切,更标志着该院在诉讼费用争议规范化处理上迈出关键一步,为后续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据悉,申请人胡某某此前因与被告蔡某某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对法院核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方案提出异议,认为自身不应承担该案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胡某某遂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详细阐述异议理由、法律依据及具体诉求,保障了申请流程的规范性与完整性。
收到复核申请后,盘州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这起“首件”案件的示范意义,由院长亲自签署办理意见,明确指定立案庭牵头负责复核工作,确保流程严谨、高效推进。承办法官严格遵循“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原则,一方面对照案件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逐一核查法院判决对各项诉求的支持情况,厘清费用负担的事实基础;另一方面反复研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具体条款,排查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为进一步保障复核结果的客观公正,该院还将案件复核情况提交专业法官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多维度论证、多视角研判,最终形成一致审查意见,有效规避了个案处理中的偏差风险。
在最终出具的《诉讼费复核决定书》中,盘州市人民法院清晰载明复核结论:经全面核查,原核定由申请人胡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的决定确属不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更正为由被告蔡某某负担。这一结论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严谨性与公正性。
此次首例案件受理费复核工作的圆满办结,是盘州市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根本理念的生动实践,也是提升诉讼服务精细化水平的具体举措。下一步,该院将以此次案件办理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诉讼费用异议处理机制,细化复核流程、明确办理时限、规范文书制作,持续优化诉讼服务体验,切实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让司法公正既有“法理力度”,更有“民生温度”。
编辑: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