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通讯员 龙薇
近日,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启动“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图为开庭审理现场。
据了解,该案被告人小华(化名)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涉嫌抢劫罪、诈骗罪,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因小华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近亲属均在外务工,无法到庭。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法院为其指定所在学校的老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全程参与庭审。
庭审中,合适成年人认真履行职责,有效保障了小华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庭审程序公正合法。“临时家长”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小华心理上的恐惧与焦虑。最终,小华当庭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宣判后,其明确表示服判不上诉,并承诺将认真改过自新,不辜负大家的关爱。
本次庭审在镇宁法院专门建设的未成年人U型审判法庭进行。该法庭突破传统审判布局,采用柔和色彩与人性化设计,着力营造平等、包容、关爱的庭审氛围。其中,U型环绕式席位设计可显著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与对抗情绪,使其在更放松的状态下参与诉讼,直观感受到司法机关对其身心健康的特别关注。
此次庭审,是镇宁法院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平等保护原则的生动实践。“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规范运行,确保了诉讼程序的实质公正;未成年人U型审判法庭的启用,则从空间环境与心理感受层面,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两者相结合,清晰传递出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深切关心与坚定支持,为涉罪未成年人认识错误、真诚悔过并最终重新融入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
下一步,镇宁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探索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机制,深化权益保障措施,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防线。
编辑: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