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通讯员 丰丹丹 祁雷
“检察官,我父亲去世了,我能请假回家吗?”近日,罪犯李某心情沉重地向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咨询。
通过沟通交流,原来,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9月被判处拘役刑罚,在紫云县看守所服刑。服刑期间,李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其不知道法律法规,前来咨询驻所检察官。
针对这一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与司法管理的特殊诉求,紫云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迅速调阅案卷了解李某原案犯罪情节,并向管教民警了解其服刑期间表现,综合分析后初步评估李某社会危险性较低,建议其向紫云自治县看守所提出请假申请。

图为拘役罪犯李某请假出所安全评估会。
紫云县看守所接到申请后非常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召开“拘役罪犯李某请假出所安全评估会”,对其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会上,驻所检察干警明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每月可申请回家一至两天”的法律规定,同时指出李某申请奔丧具有人伦合理性与时间紧迫性。会议经综合研判,认为李某原案情节较轻、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且家属配合监管承诺明确,不存在脱管风险。该看守所最终依法批准其请假出所一天。
李某作为紫云县首例服刑期间被批准回家的拘役罪犯,标志着该地突破性推进了拘役罪犯“回家权”的落实。“我自己已经犯法了,服刑期间还能让我回家送父亲最后一程。”李某眼含热泪地说:“没想到法律既有威严的一面,也有温情的一面,让我真切感受到司法对人伦的关怀,我一定好好改造,用实际行动弥补过错。”
为破解拘役罪犯回家权保障方面的“法律空转”难题,早在2024年初,该县检察院就向县看守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落实好拘役罪犯请假制度,并与县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实施办法(试行)》,从请假情形界定、风险评估标准、监管措施落实等方面构建起全流程规范。
李某的成功请假为制度完善提供了实践样本,形成“案例推动制度、制度反哺实践”的良性循环模式,不仅让处于休眠状态的法条真正落地生根,更为后续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形成了司法温情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编辑: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