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通讯员 吴颖 黄鹤
“我认罪悔罪,以为只是帮忙取个包裹,没有意识到这也是犯罪……”庭审现场,被告人张某声音哽咽。这起看似普通的“帮取包裹”案背后,却牵扯出一条利用货拉拉运输赃款、协助电信诈骗的黑色链条。张某因一时贪念选择“跑腿赚快钱”的决定,最终让自己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据悉,家住黑龙江的张某因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窘迫,一直试图寻找“来钱快”的“门路”。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结识了上线“某宇”,对方提出让他帮忙到贵州“取快递包裹”,并承诺每取一件就能获得数百元的报酬。曾做过快递员的张某深知正常取件收益微薄,如此高额的报酬背后必然暗藏蹊跷。他当即追问“某宇”:“取什么包裹能赚这么多?”面对质疑,“某宇”仅递了个眼色,含糊其词地回应“你懂的!”尽管意识到其中有猫腻,张某仍未能抵挡高额回报的诱惑,选择铤而走险,随后从黑龙江辗转来到贵州,短短半个月内,他多次按照“某宇”的指示,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区等地联系货拉拉司机取件,将“包裹”转移到“某宇”指定地点。
2024年11月7日,张某在贵阳市南明区中山南路附近,从“货拉拉”司机金某处取走了一个装有3万元现金的包裹。三天后,他又在贵阳市花溪区附近,从“货拉拉”司机罗某处取走了一个装有18万元现金的包裹。同月20日,张某联系“货拉拉”司机李某,准备取走一个装有5.54万元现金的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经查实,张某取走的三个包裹中装有的现金,分别系被害人安顺平坝尚某、安顺经开区陈某、晴隆县郑某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寄出的现金。
“帮人取个包裹,怎么就构成犯罪了?”面对张某的疑惑,承办该案的安顺市平坝区检察官给出了明确解答。检察官指出,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进一步解释,张某明知这些包裹中的现金是犯罪所得,仍通过签收提取并帮助转移的方式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检方提醒,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警惕快递行业的“帮凶”行为,天上不会掉馅饼,看似轻松的“高薪兼职”,可能是犯罪的开始。遇到不明来源的快递包裹,尤其是涉及大量现金的包裹时,要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编辑: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