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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一男子为赚700元“快钱”,协助转移涉诈资金获刑

2025-08-11 15:15:5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近日,由贵州省黔南州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开庭审理。三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据悉,2025年5月8日,杨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利用手机“同城约炮”链接,对姚某某实施诈骗。姚某某将9800元钱款转入银行卡后,杨某某通过微信充值2000元,给向某某(另案处理)转账3000元,并前往湄潭县某银行营业厅柜台取款4800元现金交给刘某某。在此过程中,杨某某非法获利700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并帮助转账、取现等操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审判机关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庭审现场

编辑: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