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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需付出的行政与民事双重法律成本

2025-05-13 16:10:3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通讯员 余霞 

2024年10月,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接到了一起因口角纠纷引起的打架案件,同村的邻居张某与赵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口角激化后,爆发肢体冲突,言语争执演变为激烈撕扯。最后,张某受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赵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张某出院后,认为自己受伤是赵某造成的,赵某应承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因与赵某协商不下,张某将赵某诉至开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赵某赔偿产生的医疗费用九千余元。 

开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受到的损害系被告赵某直接造成,被告对发生损害的起因和结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系原告跑到自己家里来打自己,自己才还手的,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也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但考虑到原告在双方矛盾的加剧过程中,有先动手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全案事实,酌定原告张某承担20%过错,被告赵某承担80%过错。最终,据此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七千余元。并在判后对原被告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消除双方对抗情绪,劝解双方遇事冷静,以和为贵。 

编辑: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