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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2024-12-23 10:27: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鹤霖 王家梁 通讯员 曾明秀

12月17日,《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新闻视频通气会在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召开。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勇出席会议并介绍《条例》立法情况及有关内容。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党委成员、副厅长陈樑出席会议并介绍条例出台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对宣传贯彻《条例》工作提出要求。会议由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孙晓东主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省应急管理厅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在省主会场参加会议,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自然灾害防治法治建设作为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出台自然灾害防治的地方性综合性法规,既是弥补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综合性法规缺失的需要,也是加快构建高效科学自然灾害防治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协作共治效能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构建贵州省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会议强调,《条例》作为贵州省第一件综合性的自然灾害防治法规,于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共十章七十一条,包括总则、防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救援救灾、恢复重建、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实施后,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减轻灾害风险和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也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

在自然灾害的概念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原则上,《条例》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条例》明确,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推动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方面,《条例》明确,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定期研究解决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规定应急、水利(服务)、气象、自然资源等主要涉及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自然灾害防治的工作职责。

在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和治理方面,《条例》明确,要强化规划统一协调,规定县级以上应急、水利等部门编制自然灾害综合或专项防治规划,以及编制原则和程序。要强化风险的源头防范。建立综合风险普查、风险评估、灾害隐患排查等机制,加强“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等九大工程建设,针对各单灾种的重要风险点和近年来的极端天气事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将自然灾害防治关口前移。要强化应急准备和监测预警。建立完善综合协调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国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全省统一的自然灾害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灾害信息报告和会商研判、预警信息发布等机制,并按照预警等级规定了对应的预警措施。要强化基层风险防范能力。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灾害信息报告员制度,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建设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通过地方立法把贵州省基层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范,切实提升基层灾害防范能力。

在救援救灾、灾后恢复重建方面,《条例》明确,要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应急响应的启动、解除等程序,规定具体处置措施。要健全灾后救助机制。通过提供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对通过基本生活救助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应当统筹做好其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其他救助的衔接。县级以上应急部门要牵头开展灾情核定工作。要健全恢复重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同时,对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等公共设施,因灾毁损的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重建,及时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以及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进行规定。

在自然灾害防治的保障措施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防治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防治所需资金和物资供给。加大对自然灾害高风险地区的自然灾害防治资金支持力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自然灾害隐患治理、救援救助、恢复重建以及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审计、财政、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防治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装备、经费、物资、待遇、保险等方面对应急救援队伍予以支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对在应急救援救灾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采用无人机、人工智能、物联网、卫星与遥感等装备和技术,提升灾害监测预警、灾害评估、应急响应等工作的现代化和智能化水平。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网络,促进各行业应急通信网络相互融合,为救援救灾提供高效畅通的通信保障。应急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求,定期对灾害信息报告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为基层灾害信息报告员提供必要的设施装备。应急救援救灾期间保障参与抢险救援的车辆优先通行,对执行任务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免收通行费。

编辑:张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