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圆满化解了一起民事纠纷。
案情回顾
案件发生在安置区某小区内,原被告系同一栋楼的业主,某日清晨原告正牵着自家的柯基在楼下遛弯,被告饲养的柯基突然从楼内冲出,因未牵绳,被告饲养的柯基快速冲向原告的柯基撕咬,原告及后续赶来的被告将两方柯基分开,在这个过程中原告被柯基咬伤右脚。损害发生后因双方未达成和解,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一万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本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向本院申请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欲证明原告所受损伤是自己摔倒所致,并非是被被告饲养的柯基咬伤。法官调取监控视频后发现,案发时被告饲养的柯基没有栓绳,在冲向原告柯基的过程中双方动物撕咬,造成原告受伤。经向双方释明,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原告也主动放弃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赔偿原告3500元,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该案所反映的现象并不罕见,现代社会倡导文明养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类似遛狗不栓绳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情形做出了规定,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遛狗时未栓绳,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损害,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随着越来越多的城市发布禁养烈性犬名单,对养宠人文明养宠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故意逗狗造成自身损害的,烈性犬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例提醒我们,养宠是修养,严管是底线,更是责任,在现代社会要做一个文明养宠人!否则致人损害不仅要面临民事赔偿,还有可能要接受治安处罚。(赵柳)
编辑:张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