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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担责赔偿

2024-04-07 14:31:4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本报记者 葛宁雯

2020年6月,冯某某入职某技术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21年7月22日,双方基于工作需要,再次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书》,有效期至2022年7月21日。

冯某某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7日休产假,并享有至2022年11月8日的哺乳期权益。2022年4月,公司通过微信向冯某某发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冯某某并未签署这两份文件。此后,双方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冯某某认为,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请求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性劳动者在“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届满,合同应顺延至哺乳期结束,故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22年11月8日终止。此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基于合法理由并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冯某某存在法定解除条件,且在未得到冯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通过微信形式发送解除合同的文件,程序上存在瑕疵。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原告冯某某经济补偿金、生活费共计16167.75元。

承办法官表示,女性劳动者在生育哺乳期间的劳动权益容易受到忽视甚至侵犯。本案判决为女性劳动者提供了更为人性化的保护,确保她们在特殊时期不会因为生育而失去工作或面临不公平待遇。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