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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未满提前返岗
津贴报酬可以兼得

2024-04-01 16:01:2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罗莎莎

朱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入职某机械公司,2021年4月6日生育一名男婴。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5月9日期间,朱某某因生育休假,机械公司未支付上述期间工资。2021年5月10日起,朱某某经公司要求返岗上班并发放返岗后工资。2023年5月12日,社保中心将朱某某生育津贴16056.04元支付至机械公司账户。朱某某经仲裁程序前置后诉至法院,主张机械公司支付生育津贴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在产假期间经公司要求提前返岗上班,其虽取得相应劳动报酬,但该部分工资是朱某某放弃产假提供劳动的对价。机械公司仍应向朱某某足额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朱某某产假前工资标准的部分应由机械公司补足,故判决机械公司支付朱某某生育津贴35511.67元(含社保基金已发放生育津贴16056.04元)等。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产假工资系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视同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即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生育津贴系用人单位在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形下,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两者一般不宜兼得。本案对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不同性质加以区分。在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形下,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返岗并提供正常劳动,除获得返岗后提供劳动的报酬外,也应同时享有生育津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