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一物二卖”后,所有权归谁?

2024-03-15 15:50:11 来源:法制文萃报 -标准+

□ 白砚军

■ 案情回顾

2004年9月,A公司与周某签订《剧本创作合同书》,约定由周某执笔创作《大××》剧本,A公司向周某支付稿酬。2005年7月剧本创作完成。

2005年10月,B公司与周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周某将《大××》剧本所有权出售给B公司。2008年1月,C公司与B公司签订《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摄制电视剧《大××》。并签订《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补充协议》,约定C公司享有《大××》剧本拍摄权在内的所有著作财产权利和专有使用权。

2007年5月,周某将《大××》剧本又卖与D公司。此后,D公司以《大××》剧本为脚本,开始拍摄电视剧《××道》。

2009年5月,C公司在发行电视连续剧《大××》期间,发现《××道》剧情内容、人物设置、台词表现形式均与《大××》剧本雷同,造成电视连续剧《大××》发行困难,其行为已经侵犯C公司著作权利,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裁判

本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C公司与B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陕西省高院重审;陕西省高院重审后撤销前一、二审判决,并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C公司与B公司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院,陕西省高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C公司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审后在法院的调解下,C公司、B公司与D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C公司、B公司与D公司对各自拍摄制作的电视剧《大××》《××道》及其剧本享有合法的著作权。

2、D公司补偿C公司及B公司因前期发行受阻所受到的损失共计200万元。

■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据此,不难看出,本案中:

1、周某为《大××》剧本唯一合法著作权人,B公司从周某处受让《大××》剧本著作人身权之外的包括摄制权在内的所有著作财产权,C公司又从B公司继受取得《大××》剧本该项权利,权利来源合法。

2、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周某将该剧本以“一物二卖”形式再行转让,实质从根本上有违诚信原则。该重复转让,应当认定为著作权人的无权处分。

■ 律师短评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著作权法中并未规定著作权人将财产权利重复转移后所涉及的法律后果。但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一般会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中,“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为标准来确认著作权变动。如此既符合基本的法律规定,又考虑社会的交易安全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世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作者系北京金盈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编辑: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