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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华谈自动驾驶汽车犯罪的归责与归因——

是助力驾驶自动化技术开发与运用的重要保障

2024-03-06 15:39:5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彭文华在《东方法学》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自动驾驶汽车犯罪的归责与归因》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自动驾驶汽车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相关安全事故呈现增多态势。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如何确定自动驾驶汽车犯罪的刑事责任,会对不同参与主体产生重大影响。自动驾驶汽车犯罪的归责与归因,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助力驾驶自动化技术开发与运用的重要保障。

对自动驾驶汽车犯罪进行刑事归责的理论依据,主要有风险分配理论、共享理论和道德理性论。自动驾驶汽车犯罪的刑事责任与传统(辅助自动驾驶)车辆犯罪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它是伴随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与运营出现的新型责任。可将自动驾驶汽车犯罪的刑事责任分为工具责任、辅助驾驶责任和代理责任。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而言,驾驶自动化系统承担传统车辆司机的主要或者全部职能,因车辆肇事引发的刑事责任应由汽车的设计者、研发者等代理承担。工具责任可在传统责任框架下解决,辅助驾驶人的责任范围、归责方式及注意义务与传统车辆的司机有所不同,需要加以适当甄别。当前,我国自动驾驶汽车处于大规模研发和实质运营阶段,深入研究代理责任具有现实性与紧迫性。工具责任可在传统责任框架内得到解决,辅助驾驶责任具有双重性且附随于代理责任,其归责模式相对容易解决。代理责任由于涉及众多主体而极具复杂性,其归责模式难以在传统罪责框架下解决。代理责任的归责模式主要包括严格责任模式和过失责任模式。

自动驾驶汽车犯罪的归因是指决定自动驾驶汽车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并使之不同于传统车辆犯罪的基本要素。自动驾驶车辆与传统车辆在车辆肇事及其产生的危害结果上并无实质不同,它们之间在归责上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及其注意义务。自动驾驶汽车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犯罪主体与特殊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驾驶自动化系统制造商,用户、车主,智能网络及大数据信息提供者,辅助驾驶人,安全驾驶保障人员等,不同责任主体的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来源有所不同,因而对其归责亦有所不同。

鉴于现行自动驾驶技术的局限,有效掌控和遏制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实施恶性犯罪尚需时日。基于减少和消除可能带来的潜在安全隐患需要,将自动驾驶汽车的运行限定在指定区域而非完全放开,是各国目前较为流行的做法。

编辑: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