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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

2024-01-19 11:34:0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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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进一步优化行业标准体系结构,统筹协调好行业标准制定,为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限制提供规范支撑,以标准化工作引领和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

□ 本报记者 万静

行业标准化工作对于完善标准化制度规则,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出台《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重点防范利用行业标准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提出,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办法》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业内对此分析指出,我国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进一步优化行业标准体系结构,统筹协调好行业标准制定,为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限制提供规范支撑,以标准化工作引领和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

明确行业标准制定实施责任主体

行业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公益类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

据了解,此次《办法》是对1990年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的重新修订。

目前我国共有43个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管理73类行业标准,备案的现行有效行业标准总量达7万多项。这些标准在各行业的宏观调控、产业推进和行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技术治理作用。旧《办法》实施至今已经有三十多年,而我国行业标准管理领域也积累了不少问题:比如部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之间或重复或交叉存在不协调难题、行业标准超范围制定、利用行业标准限制市场竞争、使用未经审批的行业标准代号、行业标准未按时复审、备案等。特别是2018年以来中央深化推进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配置,部门职责发生了调整,行业标准范围、管理要求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对旧《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此次《办法》首先明确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晰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和程序规范,全方位加强了对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落实规定。这也是对修改后的标准化法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回应和落实。

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相关人士介绍,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要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推动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标准的数量和规模。修改后的标准化法也确立了行业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属性,明确了行业标准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关系,增设了标准实施后评估制度。《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要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推进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推荐性标准改革,此次《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贯彻上述政策精神。

中国计量大学标准化法治研究中心汪湖泉认为,我国历来重视行业标准对各行业领域的技术引领和规范管理作用,197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将行业标准称为“部标准”,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改称为“行业标准”,沿用至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各行业的发展进行规划统筹和指导监管,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行业标准,可以进一步提升各行业的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整体转型升级能力。

禁止利用行业标准限制市场竞争

2022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强调,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此次《办法》备受关注的亮点是,提出了禁止行业主管部门等利用行业标准限制市场竞争的规定。

《办法》规定,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这些都高度体现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精神。

“《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明确行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以国外标准为基础起草行业标准的版权要求,增加行业标准外文版备案要求,为行业标准转化运用国际标准、学习国外先进标准、提高行业标准开放水平提供制度依据,是推进标准‘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的双向开放的具体措施。另一方面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我国行业标准化工作,提高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内外资企业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化环境,是形成国内国际相互促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的具体表现。”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相关人士解释说。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王先林分析指出,我国拥有14亿人的消费市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跨过1万美元门槛,可以说具备超大规模国内市场。然而市场虽然够大,但在质量方面,目前还不能与这种规模相匹配。主要原因在于,制度规则不统一、设施高标准联通不够、不当行政干预行为较多,甚至不乏人为壁垒,这些因素都限制了市场要素资源的畅通,进而影响了市场功能及规模优势的发挥。此次出台《办法》从行业标准这个切入口提出,禁止政府主管部门利用行业标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显示出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深入程度,通过上述行业标准领域的禁止性规定,可以有效地破解一些地方利用歧视性市场准入限制、选择性的支持政策来条块分割市场进行行业垄断的行为。

推动行业标准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行业标准和知识产权是引领行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我国产业整体升级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此次《办法》的另一个亮点就是,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的公益属性和制定范围。

《办法》规定,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责,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制定行业标准:(一)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二)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三)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四)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相关人士进行了解释:一般性产品和服务标准应由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制定,不应在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一般性”和“重要性”是相对的概念,重要产品和服务应该是保证人民生活基本需要和社会生产安全稳定发展的必须,除此之外的可视为一般性产品和服务。同时,随着社会环境变化,“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范围也会随之调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需求和行业发展现状确定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

此外,《办法》还系统构建了行业标准监管制度,提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发布的行业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业标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重复交叉或者不协调配套,超范围制定以及编号编写不符合规定等问题;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行业标准开展监督抽查,通报结果;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协调配套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合、修订或者废止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处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标准制度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是确保建设统一大市场有效性和公正性的重要因素。它不仅仅是一份规范性文件,还是一种规范的共识。为此《办法》非常注重行业标准的信息透明,规定,行业标准发布后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推动行业标准公开。鼓励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行业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

编辑: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