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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新在哪里?

2024-01-05 16:58:3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标准+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吕静

《法治周末》记者 郑超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公司法颁布实施30年来,历经四次修正、两次修订,分别于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2005年进行了首次修订,2013年、2018年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修正,去年12月29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进行第二次修订。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本次修订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我国4300多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实施好修订后的公司法,意义重大,公司法修改增加很多新制度,对于方便公司投融资和优化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积极做好宣传解读,加快制定配套规定,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

规定注册资本5年认缴期限

自2013年以来,我国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问题。

据统计,我国公司数量从2014年的1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增长了2.7倍,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

同时,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问题也逐渐产生,为数不少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50年、出资数额上千亿元。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修改咨询小组成员刘俊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设定短于5年的认缴期限预留空间,并不意味着认缴期限永远是5年,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公司股东必须全部履行及时足额出资的义务,对资金密集型有风险外溢概率的行业规定更短的期限,目的是给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预留空间。

也就是说,所有行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间都不会长于5年,特殊行业会更短。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与证券委员会主任殷豪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的修改,促使公司股东理性对公司认缴出资,使公司交易对方能够有效辨别公司的经营实力,进一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为规范公司认缴出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新公司法规定实缴出资信息作为公司强制公示事项,新增违反公示义务后的行政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且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新公司法实施后,已经开办但注册资本未全额缴纳的公司应该怎么办?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殷豪指出,可以预见,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于认缴公司出资金额偏高且并无实际出资能力的股东,将需要通过减资或注销公司的方式规避出资风险。

此外,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刘俊海对此表示,这意味着发起人一定要率先垂范,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将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推行注册资本的认缴制,特定行业例外。

股份公司引入授权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另外,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殷豪表示,实务中,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股东人数相对较多且分散。股份公司引入授权资本制度,在业务经营需要进行融资时,减少了召开股东会等冗长的程序性过程,提高了融资的效率。目前我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已实施类似授权资本制度。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新公司法实施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则应会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修改。

此外,股份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类别股。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司发行类别股在欧美和香港等地区是比较成熟的融资手段,公司原股东可在获得融资的同时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目前我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已实施类似类别股制度。如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科创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

殷豪指出,除了股份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有限公司也有类似安排。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根据旧“三资”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在2024年12月31日前根据公司法完成其企业组织形式等方面的调整。因此,公司法的最新修改,也是外商投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钟俊鹏、贾申均认为,新公司法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股东出资责任、强化董监高职责等方面对现行公司法作出了诸多实质性修订,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公司主体产生重要影响。

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会和经理的权限可基于公司章程约定及内部授权情况进行延展,赋予了企业更多的操作空间,可视自身情况调配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三层结构的权限。

钟俊鹏认为,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这一调整的意义尤为突出。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股东,对境内公司的日常运营进行密切跟踪、决策存在诸多不便;另外,不少境外公司治理均遵循董事会中心主义,由董事会负责决策公司的经营和投资相关的重大事宜,由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事宜。本次修改更贴合外商投资背景企业的经营实际,便于其根据自身情况优化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效率。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另外,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贾申表示,实践中,部分中外合资企业设两名监事,由中外双方各提名一名监事,以保障双方对公司的监督。新公司法对仅设监事时监事数量作出明确规定后,新法生效前已经设置两名监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来监事人选发生更迭时是否可以依据新公司法进行调整,有待后续立法与工商登记实践作进一步澄清。

钟俊鹏说:“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特别需要重点识别新法是否仅触发相关组织文件的技术性调整,或会造成此前商业安排的实质性变动(如董事会人员结构、出资安排等)。”

贾申表示,对于人员规模、中方股东股比及性质、出资期限设置等事项符合相关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特别关注新公司法提出的职工董事设置、5年出资实缴期限等要求,关注其对公司治理结构、资本计划等核心事项造成的影响,持续跟踪主管部门对相关要求的后续增补说明,尤其是相关要求在新旧企业之间如何进行过渡衔接等问题。

编辑: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