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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实施五周年 问题与挑战并存

2024-01-05 16:56:0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个人数据泄露和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建议,未来可以制定更严格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电商平台加强数据安全措施,并提升用户隐私保护意识

《法治周末》记者 管依萌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共七章八十九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而今,电商法已实施五年,我国电商领域在这段时间内取得了显著的发展,电商市场越来越规范化,但是因电商领域发展迅速,用户的数量不断增多,商家的质量参差不齐,电商市场仍存在一些乱象亟待解决。

新业态带来新挑战

艾媒咨询发布的《2023年中国电商“双11”消费大数据监测报告》显示,直播电商平台在2023年“双11”第一波活动的销售额为989亿元,同比2022年直播电商平台第一波(10月20日至11月3日)的895.27亿元,上升10%。

然而,井喷式的直播发展伴随而来的是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3年“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显示,直播成为今年“双11”消费维权热议话题之一,有关直播带货负面信息达到156.5万条,占吐槽类信息的47.99%,直播带货负面信息中涉及价格垄断、低俗带货、虚假宣传等问题较为突出。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直播平台相关纠纷非常集中,涉及直播营销的案件量和涉案标的逐年上升,目前案件最高标的达到88万元。”2023年12月2日,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主办的“2023年年会暨电子商务法治前沿论坛”(以下简称论坛)上,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张倩介绍,这些案件中,从实体商品到虚拟服务,从物质享受到精神需求均有涉及。与传统电商模式较为简单的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不同,通常直播营销过程中涉及多方主体的参与,包括直播平台、直播间的运营者、直播账号的注册者,以及直播、买卖的交易平台,销售店铺和品牌方等,法律关系复杂。

“在案件审理中,也的确有消费者把上述诸多主体诉入一个案件中。”张倩说,案件的责任承担体系非常复杂,不仅消费者分不清,法官也要仔细梳理甄别不同主体承担了哪些责任。同时,直播带货纠纷还往往呈现出群体性特征。

此外,张倩还表示,由于直播带货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导致证据的留存较为困难,而有些直播间销售商品时仅有编号,只能靠买方举证。相比于图文销售模式,直播营销中存在着更多的夸大宣传、打擦边球的现象,以及虚构商品实时销量及库存,诱导消费者冲动下单,通过滤镜和特定的角度去展示商品等问题,这都导致了直播带货平台的退货率较高。

网络营销的新业态,不仅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困惑,也给监管带来挑战。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八支队副支队长刘术威在论坛上表示,互联网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包括直播营销平台、本地生活服务平台、信息发布平台等,其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利用电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时发现有很多情况并未纳入其中,这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研究会会长吕来明在论坛上阐述,随着新业态的发展和平台责任理论与制度发展,电商法仍需要修改完善。电商法所建立的责任适用体系是传统电商平台,但是目前的平台类型是多元化的,很多的平台与电商平台有些相似,但又不完全等同。因此,在把电商法的平台责任适用于这些平台过程中,就面临着监管的落差问题。

平台需承担起责任

此外,吕来明会长还从二手交易平台的责任切入,表示随着各大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个人闲置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呈现繁荣局面。但是也出现了很多鱼龙混杂的情况,消费者因欺诈遭受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吕来明指出,当前二手交易市场中暗藏大量的代购转卖以及职业卖家,相比于一手市场较为严苛的准入条件,以处置闲置物品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受到的约束较少,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监管。电商法中关于经营活动的规范,主要适用一手的新商品,在二手物品网络交易中经营者和非经营者身份不清的状况下,适用存在难度。

因此,二手平台需要承担起电商法中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制定二手物品网络交易的相关制度规范;综合考虑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价格、频率,对网络二手市场的交易主体进行区分核验,使消费者能够识别经营者和非经营者;对于卖家标注为新品的货物进行分类再标注,是未拆封新品、工厂新品还是转售新品等;保存聊天记录并提示用户进行风险防范;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帮助维护二手平台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

不仅是二手平台,各类电商平台都存在不同的问题。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电商法实施五周年目前还存在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电商法实际上是在规范电子商务平台,是以一种传统的平台作为模本来进行规范,但是现在有很多新类型的平台,这些平台该如何来使用,相关的平台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二个问题,平台和政府之间是合作、协作的关系,在监管方面要建立、明确相应的流程。”

“第三个问题在于平台在制定相应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如何做到公平公正。特别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平台内经营者的权益,如何运用处罚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的时候,要明确其是否遵守相应的程序。还有,有些平台设立在境外,但又面向国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涉外或者域外管辖的问题需要解决。”薛军补充道。

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克枫指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是平台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近几年关于个人信息类的犯罪层出不穷,一些电子商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客服等职务的便利,非法获取和出售大量客户的交易信息,这些交易信息包括收货人名称、手机号、收货地址、运单号、快递公司等。如果达到一定的非法获利数额,将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姚克枫说:“在现在这个大数据时代,电商业务的发展离不开数据信息,想要实现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就应当在个人信息管理的每个环节都把好关。”对于平台来说,从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到利用都必须合法合规,平台在采集信息时必须充分告知信息的用途并取得用户明确的同意,在使用信息的时候也必须遵守限制规则;对于用户来说,建议大家在使用电商平台购物时,首先应当仔细阅读平台的隐私政策和用户协议,下单购买产品时以及收到货物快递面单后尽量进行匿名化处理;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建议企业加强对客户信息的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加大对违规员工的处罚机制以及通过开展企业内训强化企业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以免被有不法之心的人利用。

“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个人数据泄露和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持有相同观点。他建议,未来可以制定更严格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电商平台加强数据安全措施,并提升用户隐私保护意识。

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

除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外,李旻认为,电商平台上存在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容易上当受骗。他指出,未来的解决方向可以是加强对卖家的审核,建立更严格的商品认证和监管机制。

一些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遇到售后服务问题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李旻建议,未来可以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

“一些电商平台上存在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李旻表示,未来可以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建立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一些大型电商平台存在垄断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不利于中小型电商的发展。李旻建议,未来可以加强对电商平台的反垄断监管,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多元发展。

不仅如此,电商平台的物流配送服务在高峰期时存在滞后、延误等问题,影响了用户的购物体验。李旻说,未来可以加强对物流公司的监管,推动物流行业的改进和创新,提高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李旻总结道,未来解决电商领域问题的方向包括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动行业自律和创新等。通过政府、电商平台、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努力,进一步促进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编辑: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