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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交人代种

法院:代种人不能取得承包经营权

2024-01-04 10:50:31 来源:《河南法制报》 -标准+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家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黄岗镇的张某甲,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哥哥张某乙,请求法院判令张某乙在原告承包的名叫“九亩田”的耕地上停止侵害,并拆除在地埂边搭建的临时管理设施。

原来,农村土地实行第一轮家庭承包经营时,张某甲与其父亲张老汉、哥哥张某乙等家人被划为一户。19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兄弟二人早已分家,原户所承包的土地也一分为三,张某甲承包了包括“九亩田”在内的5.2亩耕地,政府部门为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承包期限30年。2017年,张老汉病逝。2018年,张某甲外出打工,将“九亩田”中的3.2亩交给哥哥张某乙代种。近几年,张某乙在该块耕地上种植中草药,并在地埂周边搭建了照看棚。2023年,张某甲返乡,要求哥哥归还土地,并拆除临时照看棚,哥哥却明确拒绝。哥哥认为,其代种的土地原是父亲的,2017年父亲去世后,该块土地应该由其继承耕种。

判决结果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经营管理权,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和身份属性,决定了其不具有可继承性,不属于继承遗产范围。同时,耕地交由其他人代种不是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乙限期在“九亩地”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拆除临时照看棚,恢复耕地原貌。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耕地交由他人代种,他人是否自然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原告张某甲已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权将其承包的土地交由他人代种并随时收回,他人代种期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在集体土地上搭建违法设施。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是,被告主张其父亲去世后自己应该继承争议土地是否有法律依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该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整个农户家庭,而不能属于某一家庭成员。若农户内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归于消灭,该农户承包的土地应由发包方收回;若农户内的部分成员死亡,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内继续生存的家庭成员平等享有,不能被某一家庭成员单独继承。本案中,案涉耕地早已由张某甲合法承包,张某乙不具有合法承包经营权,故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024年1月3日《河南法制报》刘震 黄健)

编辑: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