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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林俊杰,玩梗无边界?

2023-12-15 14:56:2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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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与恶搞之间反复博弈。他们之中有的人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欣然接受;有的则无法接受,进而动用法律手段维权

《法治周末》记者 管依萌 

“不死之身,不死的温柔,这是无法避免的浩劫……”

近日,歌手林俊杰在演唱会上表演《不死之身》的舞蹈片段被网友恶搞。这些剪辑视频中,林俊杰在演唱会唱跳的片段被消去原音,配上《红高粱模特队》《好汉歌》等背景音乐,引发了网友热议,也让这些“二次创作者”收获了不少流量和关注。

随后,林俊杰在社交平台发布图文疑似回应,“如果你只是想通过在表演片段上加上奇怪的音乐来获得快乐,下次请不要来我的演唱会”,并表示不好笑、不尊重。

林俊杰回应后,评论区和讨论区迅速沸腾,两极化的声音此起彼伏。有网友认为林俊杰“玻璃心”“太小气”,也有粉丝发言声援林俊杰,指责短视频玷污了艺人的努力成果。

林俊杰的回应以及恶搞的边界、艺人是否应忍受恶搞等话题,掀起一波又一波的争议和探讨。

“玩梗”不能越界

事实上,将公开作品或演出片段进行二次加工创作,获得幽默或讽刺的效果,已经成为互联网上重要的“网民自制”文化。例如,影视剧作品中的名场面、歌手演唱会的失误、舞蹈片段等,都会进入大众传播,成为娱乐的一部分。

然而,恶搞也需要有边界,否则就会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

知名乐评人郭志凯曾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林俊杰此次被恶搞的事件来说,其在演唱会上每一个舞蹈动作都经过精心的编排,是配合他的歌曲来使用的,但是现在经过这种恶搞以后,除了令人感到恶俗,也拉低了艺人本身的形象。可以允许“二次创作”,但不可无底线地恶搞。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房家乐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没有获得著作权授权及人格权授权的情况下,“恶搞”中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影视作品、视频、音乐、表演及相应的人物肖像等,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成立。在讨论侵权边界时,本质上是在讨论相应的使用行为能否主张合理使用抗辩。

她补充道,著作权法及民法典上均规定了特定情形下使用他人权利的“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本身是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应以十分审慎的态度加以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也大多主张合理使用抗辩,但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则属个案。如此看来,“恶搞”的边界相对明显。

然而,名人的人格权本身要受到更多限制,名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表示,因为名人本身享受社会给予他的一些利益,所以他要允许社会对他进行正常的评价和评论,甚至包括没有越界的恶搞。没有造成人格上的贬损、人格评价的降低,没有进行侮辱丑化,没有造成社会评价力的降低,都不算越界。

丛立先说,恶搞视频有可能涉及人格权的权益是否侵犯,以及作品的著作权是否侵犯。把别人享有著作权的、完整或基本完整的音乐、舞蹈作品,进行商业性的传播,那么就难以称为合理使用,可能涉及侵权。“如果一些UP主出于商业性的目的,把林俊杰的形象、姓名、肖像、名誉、舞蹈作品和音乐作品,进行了贬损、歪曲和扭曲,造成了社会评价力的降低,那可能就越界了。”

“网友的‘二次创作’并上传网络的行为显然是未经艺人准许同意的,应认定为侵犯艺人的肖像权。”房家乐认为,一是在戏谑方式下的使用,也很难构成是对他人肖像的合理使用;二是尽管司法实践中认为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应让渡某种人格权益,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这种让渡和容忍并非是无条件、无限度的,艺人的人格仍应予以尊重和保护,这也是人格权立法保护的宗旨。

用法律维权

明星与恶搞之间反复博弈。他们之中有的人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欣然接受;有的则无法接受,进而动用法律手段维权。

天眼查APP显示,此前,林俊杰也曾起诉B站用户肖某侵犯肖像权。法院公告显示,林俊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肖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共计27.5万元。此外,林俊杰还请求法院判令B站披露肖某相关账号发布的涉案视频播放量、收益等数据信息。涉案视频包括“笑到头掉!JJ模仿韩流女王李贞贤演唱《哇》”“全员JJ版《还珠格格》”等多个恶搞视频。

无独有偶,近几年,葛优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相关企业和账号起诉到法院,截至今年3月22日,与之相关的民事案件判决文书共600份,涉及544起案件,案由均是葛优起诉企业使用“葛优躺”照片侵犯其肖像权。

544起案件中,葛优胜诉率达99.6%,仅有两起案件一审因取证程序瑕疵未判定企业侵权,另有一份判决仅判企业道歉无需赔偿。542家企业在赔礼道歉的同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合理维权成本等共计759万余元。 

“玩梗”如果已经突破了边界,成了恶意攻击,法律则是最好的武器。

房家乐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娱乐至上”“流量之上”的大背景下,在允许匿名表达的社交媒体环境中,更容易侵犯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而高度开放和快速传播的特性,无疑加重了这种损害的后果,甚至引发群体性网络暴力事件。艺人采取法律手段维权,虽然一定程度上确能遏制侵权行为的持续产生,但是司法毕竟是事后的救济性手段,且维权周期长,维权收益难以覆盖维权成本,这些弊端决定了仅通过司法手段注定是难以全面改善网络环境。

丛立先对此相对乐观,“现在很多UP主低俗、侵权之风盛行,‘娱乐至死’的社会风气就是以这些UP主为代表的所谓的网红推动的,而这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健康的社会文化现象。明星的社会影响力大,他们去维权的话,既有利于自己私权的维护,通过维权保护应有的权益,也有利于社会健康的娱乐文化培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平台监管之重

一个健康、干净的网络环境离不开多方的努力。

房家乐认为,各方努力都不可或缺,比如,平台有必要采取更加完善的技术手段落实网络实名制的基本制度要求;而用户亟待增强法律意识,并且网络发言要以尊重他人的人格为前提;艺人则需要对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粉丝群体主动发声、积极引导。只有多方协作,才有可能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避免失控的网络暴力再次导致现实的悲剧。

丛立先则认为,平台方和监管方是最为重要的。平台是整个的枢纽,履行平台责任、营造良好的平台文化,制定规范的平台规则,并且把规范的平台规则落实到位非常重要。

丛立先说,“平台毕竟是商业化的,所以会良莠不齐。逐利是其天生的本性,而流量大就能见到利益。有的平台甚至助长、鼓励黑灰的侵权行为,显然它就是不合格的。执法部门为代表的监管方能给天生的逐利的不良本性套上应有的枷锁,监管方加强对平台的监管是最为可靠的”。

遇到侵权行为怎么办?丛立先建议,艺人遭遇侵权行为,除了利用艺人的知名度向社会上呼吁之外,还要切实地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艺人既有影响力,同时又有经济能力和相应的社会能力,遭遇侵权行为后,还是应该通过专业的途径进行维权”。

编辑:李兆娣